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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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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毆傷老人遭追加賠償

雙方不滿初院判決賠償金額上訴中院

男子毆傷老人遭追加賠償

【本報消息】一名中年男子酒後毆打一名素未謀面的老人,造成老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初級法院以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被告一年徒刑,暫緩兩年執行,並裁定被告需向被害人支付二十萬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雙方均不滿賠償金額而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增加了“身體完整性權”受損的損害賠償,判決被告另外支付十五萬元。

酒後毆老人致傷殘

案情指出,二○二一年四月廿四日晚上,被告在某餐廳飲用大量洋酒後,步行返回位於青洲大馬路的住所。在沙梨頭北街與收容所的交界處,他遇到一名七十多歲的老人,突然截停老人,迫使老人轉往行車道上行走。隨後,他尾隨老人,並多次推撞、毆打老人的頭部和身體,導致老人受傷。幸有途人及時制止並報警。事後老人需要五日康復,傷殘率被評定為百分之五。

雙方均不滿初院判決二十萬元的賠償金額而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作出第八九○/二○二二裁判,指出法官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平公正原則,裁定故意犯罪行為引致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中院認為,原審判處的賠償金額沒有明顯過高或過低,予以維持。

此外,中院認為,被害人的“身體完整性權”受損也應獲得賠償,並根據《民法典》的衡平原則,考慮原告的年齡、康復情況及受傷程度,百分之五的傷殘率,判決被告另外向被害人支付十五萬元。中院合議庭裁定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被害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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