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宜積極融入社會
早前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有立法議員表示,現時樓價高企,部分公務員收入超出購買經濟房屋規定上限,買私樓又超出家庭負擔“兩頭唔到岸”,是名副其實的“夾心階層”。建議修法讓符合條件、讓未有房產的公務員申請政府房屋。當時行政長官表示,公務員是政府重要的施政團隊,但一定要看到公務員也是居民。回歸前有很多公務員宿舍,主要提供給從葡萄牙來澳的公務員,如今也有給葡籍顧問、司法官等居住。現在的公務員,與居民的區別在是否考取到公職,不應作為特殊群體獲配置房屋,特區政府不會為公務員設房屋階梯。特首續稱,特區政府上調了申請經屋的收入上限,當中二人家團上限七萬一千多元、一人上限三萬六千多元,若超出有關上限應買得起私樓,否則也可申請社屋,有三個機制挑選。若要特區政府為公務員設立新的房屋機制,“呢個我係冇可能承諾嘅”。如此的收入水平,加上經屋的資產要求也放得“很鬆”,不是很難進入的門檻,公務員都有機會申請經屋,現毋須排得很辛苦,當中也不乏公務員申請。
對於上述行政長官認為公務員不應作為特殊群體獲配置房屋的觀點,筆者十分認同,因為公務員也是本澳社會的一分子,亦應一視同仁被對待。既然現時社會已有較為完備的房屋政策,如現屆特區政府提出的五階梯房屋政策,包括社屋、經屋、夾屋、長者公寓,以及私人房屋等,全澳居民可因應各自的需要及能力,選擇購置適合自身的房屋居住,故公務員便理應與普羅居民適用同一機制。公務員倘若能主動地融入社會,這不論對社會或公務員自身均有好處,亦是較合理和公平的做法。
至於上述立法議員提出,部分公務員收入超出購買經濟房屋規定上限,買私樓又超出家庭負擔“兩頭唔到岸”,建議特區政府為這部分人提供政府房屋的問題,筆者理解其對公務員的關心,然而,認為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居民,同樣會遇到相同的情況,那麼一般居民又能否要求其僱主提供住房呢?因此,最積極的做法是他們應該努力工作,好好充實自己,希望有朝一日獲得僱主給予升職加薪的機會,然後便可有能力購買私人樓宇。故同樣的情況,公務員倘若處於夾心階層,亦可採取奮發圖強、積極向上的態度,靠自身的努力合法地賺取更多收入,那麼將來便可購買適合自己的房屋,相信這才是一個較為主動積極和現實的方法。
另外,亦可能會有人提出,特區政府作為本澳其中一個最大的僱主,可以仿效現時一些大型的私營企業,為員工提供宿舍作為福利也是無可厚非的。然而,筆者認為,大型私營企業提供住房予員工的資金,主要來自於企業經營得法而賺取的回報,因此,它們確實有條件提供住屋予一些被認為表現優秀的員工。反觀,特區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主要是來自社會的企業和居民的稅收,故被視為公帑,是理應與全澳居民大眾共同分享的,因此,從這個觀點和角度來看,特區政府就更沒有理由為未有房產的公務員提供政府房屋,從而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的社會現象,導致一些社會矛盾的產生。
悠 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