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意見普遍支持增宣誓效忠
公僕通則修訂爭取年內呈立會
【本報消息】政府正在修訂《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並於上月舉行四場面向公共部門、公務員團體及諮詢委員會的說明會,意見收集期至上月廿一日結束。
公職局長吳惠嫻受訪表示,是次修法主要內容包括增加全體公務員宣誓效忠的要求,優化紀律制度及完善領導主管的權利義務,意見收集期間收到不少意見,普遍支持及同意增加宣誓效忠的條款,並提出優化紀律程序及制度的建議。兩項通則的修訂已納入今年立法計劃,政府爭取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文本。
引擁護效忠七要求
“通則”諮詢文本建議,宣誓適用範圍由領導主管及編制內人員,擴展至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按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公務人員。所有現職公務人員須於新法生效日起一定期間內簽署聲明,否則不可繼續擔任公職。同時建議在公務員應履行義務中加入“擁護和效忠”的七項要求。被問及宣誓效忠的具體形式?吳惠嫻表示,考慮到澳門現有近三點五萬名公務員,有不同的合同制度,相信宣誓效忠的形式將為多樣,不同人員將採取不同方式宣誓,待法案通過後,政府將組織好相關公務員宣誓效忠。
諮詢文本並建議完善領導主管問責機制。吳惠嫻表示,現時公職制度已有獎懲機制,如表現優秀的公務員有獎賞,表現不好的公務員可能不再被委任,涉及嚴重違紀行為須負上相應的紀律制度。考慮到領導主管層級應有更多責任擔當,因此法案建議完善領導主管的紀律制度。強調仍會持續聽取各方意見再優化。
容錯守紀須平衡點
被問及法律有否公務員的容錯機制?吳惠嫻表示,雖然法律層面沒有列明容錯機制四個字,但在實務操作上存在,但可能不同人對於容錯的限度有不同的觀點。她認同需要有容錯機制,尤其當進行創新舉措或思維時,應允許存在一些可承受的瑕疵或遺漏,否則公務員或固步自封,不敢作任何新嘗試。同時,倘領導主管在固有義務出錯,不涉及任何創新措施,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是否容許他用容錯機制包裝就沒有責任呢?我認為不可以這樣說”。
她強調,容錯機制與紀律制度之間應找到一個平衡點,並審慎考慮尺度,既不能讓犯錯的同事逃避責任,也不能扼殺公務員的創新思維,尤其是嘗試一些有利於特區政府及整體公眾的公共服務。另外,諮詢期間還收集到關於完善公職福利制度、人員調動制度等意見,吳惠嫻指出,雖然不在今次的修法內,但政府會記錄在案,並在將來再修訂時予以考慮。
完善獎懲激勵士氣
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會長彭冠豪認為,可在簽署公務員合同時一併簽署宣誓效忠聲明,相信全體公務員完成宣誓效忠不會有太大問題。建議在通則修訂中加入容錯機制,並完善獎懲制度,促進公務員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