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審查牌照申請人品行
新無線電通訊法禁危害國安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討論政府提交的《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新版本法案的首兩章條文。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郵電局長劉惠明列席會議。雙方討論後,政府將再研究無線電通訊網牌照申請人的品行審查標準。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表示,會議聚焦於無線電頻率分配、牌照發放等議題。政府代表介紹了新文本的相關修訂,主要涉及技術層面。
委員會關注多個問題,包括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是否公開,政府表示會在郵電局網站上公開;頻率指配更改、替換或廢止的權限,原法案建議由郵電局行使,現改為行政長官行使;而持牌人因頻率指配變更而蒙受損失,可獲得補償,補償金額將按照衡平原則訂定,未必與損失相等。
對於無線電通訊網牌照申請人品行審查標準,政府根據委員會建議,新增條文規定,曾觸犯國家安全犯罪並被判刑的申請人不具備適當資格。委員會亦提出,法案第七條訂明,禁止通過無線電通訊網或站作出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政府將進一步研究。
新文本還新增解放軍駐澳部隊履行防務職責時使用設備的豁免牌照管制情況。委員會將在下一次會議繼續討論相關工作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