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不法行為的新規定
為了加強遏止違規行為,第八 / 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新增及完善了若干立法會選舉中關於不法行為的規定,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完善對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
有關選民對候選人態度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一律禁止公佈。為遏制不規則的選舉行為,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次修法將違規向公眾公佈或促使向公眾公佈民意測驗結果的處罰對象,由原來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企業,又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
完善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展開宣傳的罰則
為確保選舉的公平性,是次修法優化了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展開宣傳的處罰對象,除了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外,有關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展開競選宣傳的人士亦會受到處罰。此外,是次修法亦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即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競選宣傳。
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
為遏止不當行為,以及維護選舉的秩序和公信力,是次修法訂明倘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行為,處最高三年徒刑。當中,“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行為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的社會效應,“煽動”則可透過多種方式實施,例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同時,不論是否在選舉期間作出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行為人亦須負上相關的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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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