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收取低於成本價格 導遊須由澳居民擔任
旅社導遊法一般性通過
【本報消息】《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昨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對於當中可在本地欠缺特定外語導遊下聘外僱擔任、提高對導遊沒佩戴導遊證的罰款至一至二萬元,取消接送員等規定,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均可在後續小組會討論。
特定導遊可聘外僱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自費活動的推廣和提供。為規管入境旅行團沒有本地導遊接待的情況下,法案規定由澳門以外旅行社組織遊覽澳門的現成遊程,須由本地地接社接待。
法案還建議導遊只可以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並調整有關導遊職業操守的規範。同時,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按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非本澳居民擔任。
多議員主要關注特定外語導遊的輸入標準,認為應致力培養本地導遊的外語能力,保障本地人飯碗。李偉農回應,之前已跟業界有較充分的溝通,很多問題是由於溝通不足或對條文不理解所致,他願意在小組會再作交流。
續牌須讀更新課程
他強調,法案已較現法清晰,導遊必須由澳門居民擔任,而政府一定會在“補充和不足”的前提下才輸入有關外僱。坦言培訓外語能力需要時間,但只要本地有空間、條件,政府一定以本地導遊優先。
旅遊局長文綺華表示,將來導遊仍須修讀更新課程才可續牌照。除了旅遊大學有培訓班,旅遊局也有語言等類型的免費課程,對於業界培訓等的需求,局方會持續聽取意見。
冇戴導遊證增罰款
法案還調整處罰制度和罰款金額,其中當導遊沒佩戴導遊證,罰款由現時的一千元提高至一萬至二萬元,議員羅彩燕形容罰則“驚人”。李偉農表示,有關建議同時為保障團員,但在小組會也可再議。
由於需求不高,法案建議日後不再發出或續期接送員工作證,現持有效接送員工作證者經修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可改申領導遊證。議員李良汪、羅彩燕、高天賜及梁孫旭均提到本地的接送員多數已屆中老年,轉型困難,取消有關工作證或引致失業。
李偉農答道,會繼續與業界溝通尋求解決方法,政府並非想剝奪有關人士的就業機會,目的是令業界提質、與時俱進,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