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法案將“公共街道”範圍擴大
公共地方賭博擬最高罰五千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第三次內部會議,分析及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草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把原來在“公共街道”賭博的範圍擴大至“公共地方”,將要求政府清晰立法原意。
閉門會議兩小時,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指出,是次會議完成與立法會顧問的內部分析,下一步將整理問題清單送交政府。
法案建議凡被發現在公共地方賭博且涉及到金額或協定相當有價物,科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的“公共地方”對比《不法賭博》建議的“公共街道”的範圍擴大了很多,“公共地方”包括廣場、道路、公園、沙灘、圖書館及博物館等,關注是否因為很多人在公園、廣場賭博故把範圍擴大,希望政府能清晰立法原意。
冀清晰立法原意
在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方面,除了犯罪判刑外,亦可單獨判處刑罰,如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為期二年至十年;禁止或中止從事某職業或業務,為期二年至十年。陳澤武稱,法案只提及“某些場所或地方”、“某職業或業務”,未知是否相關博彩場所,亦不清晰是相關職業還是任何職業,“個範圍好似闊得滯”,希望清晰立法原意。
在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方面,陳澤武稱,在較輕微的罪行下,如“污點證人”在非法賭博被捕後,協助收集關鍵證據將主要犯人逮捕,由原來法律的緩刑改為特別減輕刑罰或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