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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1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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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院的種類

澳門法院的種類

《澳門基本法》第八二條及第八三條的規定,澳門特區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那麼,大家是否知道澳門特區法院有哪幾種?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區設有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而第一審法院包括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

第一審法院

初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法院(例如行政法院)管轄的案件外,其他不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件,均由初級法院管轄。初級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組成。

至於行政法院,則有管轄權解決行政、稅務及海關方面的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

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是澳門特區的第二級法院,主要審判對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提起司法上訴的案件,以及對自願仲裁程序中作出而可予以爭執的裁決提起上訴的案件;許可或否決對刑事判決進行再審、撤銷不協調的刑事判決,以及在再審程序進行期間中止刑罰的執行;對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所作的裁判進行審查及確認等。然而,亦可作為第一審級,對立法會主席及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因履行職務所作出的行為而對其提出的訴訟,又或因擔任職務時的犯罪及輕微違反案件進行審判。

此外,亦具管轄權審理對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司長等所作的行政行為或屬行政事宜的行為,或所作的有關稅務、準稅務及海關問題的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案件。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終審權,其所作的裁決為最終裁決,訴訟當事人不能再就此裁決向任何法院提出上訴或申訴。此外,終審法院發出的統一司法見解,對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均具約束力。

終審法院具管轄權審判針對行政長官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所提起的訴訟,以及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審判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件;就人身保護令事宜行使審判權;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統一司法見解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基本法》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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