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簽署主席令
新國務院組織法施行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央視、中新社北京十一日電:國家主席習近平今日簽署第二十一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三月十一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人大表決通過修法
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十一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國務院組織法。這是該法施行四十多年來,首次迎來修改。
此前在三月九日上午,各代表團認真審議了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修訂草案表決稿。三月十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舉行第三次會議,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修訂草案表決稿,決定將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主要涉七方面修改
國務院組織法是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於一九八二年制定。
該法對國務院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規定,對於保障國務院依憲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共二十條,主要包括七方面修改:增加國務院性質地位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完善國務院職權的表述,完善國務院組成人員相關規定,完善國務院機構及其職權相關規定,健全國務院會議制度,增加國務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的制度措施。
在國務院組成人員相關規定方面,修訂草案作出多方面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副總理、國務委員的職責。二是完善有關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三是將國務院組成部門領導人員統一表述為“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四是根據實踐做法,明確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組成部門副職以及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免。
在健全國務院會議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
修訂草案還明確國務院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完善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紀律要求。
40多年來首次修改
此前,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和廣泛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其提請本次人代會審議。
為何要修改國務院組織法?三月四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婁勤儉在介紹國務院組織法修訂的背景時表示,國務院組織法是關於國務院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現行國務院組織法是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四十多年來,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