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深合區與澳法院間民商事案件執行
十二委員倡澳琴司法判決互認
全國政協澳區委員陳華強等十二人聯名提案關於“深化澳門法院和深合區法院之間判決的互認”,提出應以更加開放方式和更強司法互信,推動深合區法院和澳門法院之間案件的執行。
簡化涉澳案件訴訟
全國政協澳區委員陳華強,全國政協常委何潤生,全國政協澳區委員崔志濤、羅崇雯、林倫偉、阮建昆、李鵬斌、吳士芳、何嘉倫、何富強、柯嵐、莫志偉聯名提案。
他們表示,深合區被賦予創新的共管模式,由澳門和內地共同管理,並有探索創新制度的作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要求,要深化琴澳司法協作交流。簡化涉澳案件訴訟程序,提高涉澳民商事糾紛訴訟效率等。而執行就是民商事糾紛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故必須提高執行的效率。
他們認為,無論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還是澳門特區的法律,在執行方面都不能一步到位,這不僅僅花費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還給當事人帶來不便,為深合區和粵港澳大灣區的長遠發展製造障礙。
最高院澳琴簽協議
為此,以試點的方式互相承認澳門特區法院和深合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並可直接申請執行,無須再經過判決的確認程序。當然這個做法會將確認司法判決的許可權交予負責執行的法院,是創新和大膽的想法。但他們認為,必須要為“一國兩制”新實踐作出更大膽的嘗試、創造出更新的制度。這是便民、便商的好措施,也有助於確立深合區和澳門特區之間的司法互信,從而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司法互信的試驗田,讓深合區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司法新高地。
他們提出三點建議: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應與澳門特區簽署有關澳門特區法院和橫琴法院有關執行的相關規定。二是就橫琴法院判決和澳門法院民商事判決應獲得相互認可,不需要再經過司法判決確認程序,便可以直接提請執行,而有關判決的效力由執行程序的法官負責審議。
三是將現行法律規定在確認判決程序中不確認判決的法律理由變更為在執行程序中不予執行的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