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致死賠償限額升半成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的行政命令,將部分工傷法定賠償限額上調百分之五。
勞工局隨後發出新聞稿指出,根據第四十/九十五/M號法令《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的規定,對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賠償的限額應每年作出分析,且在考慮社會發展狀況及通貨膨脹率,以及聽取勞工局及金管局的意見後,得以行政命令調整。按照年度計劃,特區政府已完成檢討有關賠償限額於二二年期間的實施情況。
經綜合分析及考慮上述法例實施期間的本澳經濟和勞動市場狀況的數據、各項賠償資料及社會意見,並與保險業界溝通,以在保障僱員權益的同時,兼顧考慮保額與保費之改變對僱主帶來的影響,特區政府決定在相關保險費率不變的情況下,調升長期無能力及死亡的賠償限額,升幅為百分之五,而其他損害賠償限額則維持。相關的行政命令於昨日刊登於政府公報,並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新訂限額如下:第四十/九十五/M號法令條文中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長期絕對無能力最低限額”和“長期(部分及絕對)無能力最高限額”的新訂限額分別為澳門元四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和一百四十一萬七千五百元;第五十條第四款中“死亡最低限額”和“死亡最高限額”的新訂限額分別是澳門元三十四萬○二百元和一百一十三萬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