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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2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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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解讀深合區監管辦法

海關總署解讀深合區監管辦法

【本報消息】海關總署本月十日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的政策解讀。《監管辦法》總體思路為“一線基本放開、二線嚴格管住、區內實現自由”,主要有五方面內容。

“一線”基本放開

一是稅收管理基本放開。擴大享受免稅、保稅政策的主體和貨物範圍,進一步便利澳門特區與合作區之間的貨物流動;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進出的個人攜帶、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的外,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二是檢驗檢疫精準放開。衛生檢疫方面,海關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實行“合作查驗、一次放行”旅客衛生檢疫便捷通關模式。對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澳門特區居民,攜帶相關動植物產品進入合作區的,海關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便利化措施。商品檢驗方面,原產地為澳門特區、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入區並僅在區內銷售、使用的法檢貨物,除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外,符合條件的可採用“合格保證+符合性驗證”的檢驗監管模式。

三是大幅簡化海關手續。對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海關將另文細化簡化申報。

四是提升監管能效和通關體驗。海關在“一線”與澳門海關、治安警察局、衛生局,珠海邊檢開展執法合作,實行客貨車聯合“一站式”通關模式,加快通關速度,提升通關驗放效能。

“二線”嚴格管住

一是管住出區免稅、保稅貨物。合作區進入內地的免稅、保稅貨物,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其中對於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內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免徵進口關稅,按規定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是管住出區的涉稅物品。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的物品,通過個人攜帶或寄遞方式從合作區進入內地時,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參照自澳門特區進入內地進境物品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區內實現自由

一是支持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等“四新”產業發展。海關支持合作區開展保稅加工、保稅倉儲、保稅研發、保稅維修等業務。除另有規定外,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二是免稅物品的正常消費使用。旅客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攜帶進入合作區的免稅物品,免稅放行後可以在區內正常消費使用。三是區內貨物自由流轉。海關保稅貨物實行電子賬冊管理,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核銷周期、自主辦理賬冊報核。保稅貨物可以在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間自由流轉。

《監管辦法》主要有五方面內容:

(一)關於總則。一是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海關對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合作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從內地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貨物,從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再進入內地的物品及合作區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實施監督管理。二是遵循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機制,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海關依職責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在信用管理、安全准入(出)等方面開展合作。

(二)關於合作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監管。一是貨物監管方面,明確對進入合作區的免稅、保稅貨物實行簡化申報。二是物品監管方面,明確對進入合作區的個人攜帶、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寄遞物品限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合作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監管。一是貨物監管方面,明確合作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以及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二是物品監管方面,明確進入內地的個人攜帶、寄遞進境免稅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稅收徵免管理。三是已按規定繳納進口稅收的貨物等國內流通貨物、物品,海關不實施監管。

(四)關於合作區內監管。合作區內企業可以按規定開展保稅加工、保稅倉儲、保稅研發、保稅維修、保稅展示交易、保稅融資租賃、跨境電商等業務。

(五)關於附則。一是設置兜底條款,明確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二是明確海關在口岸及其他海關監管區依法實施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履行其相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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