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特首選舉奠定堅實法律基礎
立法會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為二○二四年及以後的行政長官選舉奠定堅實法律基礎。
在選舉層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是這次行政長官選舉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愛國者治理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原則,是確保“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先決條件。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對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增加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格條件,並簽署及提交聲明書。若拒絕作出聲明,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或“不效忠”者,則不能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和不得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他們亦不得“雙重效忠”,成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選管會改常設機構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是一種行使政治職能的行為,不受司法審查。對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為有效發揮資格審查機制的作用,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或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歷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或“不效忠”,其報名將不被接納。
為確保資格審查和選舉程式的順暢運行,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並適當增加職權。行政長官管理委員會成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如拒絕宣誓或簽署聲明書,又或就職後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或“不效忠”者,則喪失任職資格,由行政長官委任替代人。
何謂愛國者?一九八四年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針對“港人治港”就曾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在如何判斷“不擁護”或“不效忠”問題上,二○二一年澳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曾製訂七項準則,以列舉方式判斷有關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此基礎上,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判斷的具體標準。這些標準既有對參選人的正面要求,如“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許可權”,也有反面否定,如“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參選人不得對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表示支持或予以任何的協助或便利,也不得因選舉目的而接受此類行為者提供的支持。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通過列舉正面要求和反面否定的方式,將愛國者的標準具體化,形成合理嚴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治資格審查標準。
確立特區憲制秩序
此外,為進一步完善選舉程式,保障行政長官選舉公平、公正和廉潔進行,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增加規定有關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及公正無私義務;將違規公佈民意測驗結果的處罰對象,由原來的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增加規定“公然煽動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等。
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有助於維護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由四個界別共四百人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選舉是澳門政治生活中的頭等大事。這次修改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主要是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和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出發,堵塞和防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選舉制度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構建一套符澳門實際情況、與“一國兩制”實踐要求相適應、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民主制度。
明年是澳門回歸二十五周年,也是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的重要一年。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為明年的行政長官順利選舉奠定堅實法律基礎。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