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法調罰則建預防機制
限本地人從業有效追究權益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 《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法案時稱,法案將提高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准入要求,明確及增加保險中介人的義務,訂定保險中介人及保險人在保險中介業務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以及提高罰款金額等。
李偉農引介法案時稱,最近一次修訂現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是在二○○三年,距今已逾二十年,隨着現今社會的急速發展,許多監管要求及規範已不合時宜,故有需要對現行法例作出全面檢討及完善,以回應社會訴求,提升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力度,使公眾對保險中介行業更有信心,促進保險業持續發展。
通過學歷資格審查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完善保險中介人准照制度,提高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准入要求,明確准照申請人須通過金管局的適當資格審查及符合最低學歷要求;明確准照續期的條件包括完成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准照有效期從現時的一年調整至兩年,並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制度等。
法案並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明確及增加保險中介人的義務,將保險中介人義務分為所有保險中介人均適用的“一般義務”、各類保險中介人各自適用的“特別義務”;訂定保險中介人以及保險人在保險中介業務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並賦予金融管理局處罰職權等。
賦金融局處罰職權
李偉農相信法案將有助政府完善對保險中介行業的監管,更好保障公眾利益。
多名議員關注罰則大幅調升,議員謝誓宏形容法案好像保險中介的監管及處罰法,議員葉兆佳關注大幅調升罰款的依據為何?議員高天賜亦關注提高罰則會否阻礙行業入行?
李偉農回應稱,因應現時受險範圍已佔九成以上,同時各種產品服務具複雜性,適當調升罰則是建立預防機制。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委員黃立峰稱,現行制度實施多年,當時罰款金額已不合時宜,參考香港、葡萄牙的做法,以及金融法律體系制度最新修改,是一致性處理。
引主事人制保權益
他稱,對於過往出現中介人因不記得或挪用客戶保險費導致保險失效的情況,是次引入主事人制度,更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而金管局會持續監管具體執行情況。
法案建議保險代理人須為澳門居民,葉兆佳指出,不少非本地人從業金融行業,為何不容許非本地人從事保險中介;在加強監管的同時,關注行業發展空間。議員高天賜則認同保險中介由澳門居民擔當。
黃立峰解釋稱,未能放寬原因涉及外僱工作政策,而且保險產品多數是長期單,如出現違規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能有效澳門境內追究有關人士,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是最大,若允許非澳門居民作為保險中介人,長遠可能會出現跨境銷售和操守問題。
五成新單為內地人
謝誓宏關注外地投保客戶親身到澳門簽署保單的情況及投保旅遊業發展,黃立峰稱,今年超過五成以上新做保單是內地人,外地投保人到澳門,由保險公司清晰解釋保單內容,對日後長期單提供良好的保障。
金管局保險監察廳總監陳君儀回應議員林宇滔關注強制性保險時稱, 《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解決不到強制性保險問題,現時保險市場已相對成熟,未必所有保障都需要通過強制性才可購買,市場已有供應,強制性保險應越來越淡出需求,投保人因應自身風險購買,而金管局會持續監管已是強制性保險的條文及規範。
《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獲出席的三十二名議員贊成下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