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維持裁定為惡意訴訟人
前保安追討超時補薪上訴敗
【本報消息】於工作前的三十分鐘準備會議,員工是否有權收取超時工作報酬?有前保安員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追討有關超時工作報酬,惟在初院敗訴,中院也根據有關勞動合同條款,以及其所屬公司的“組員手冊”內容,認定其不可獲得超時工作補償;並因其明知合同內容仍提起訴訟,維持初院裁定其為惡意訴訟人的決定。
一名前保安員因在受僱期間,公司要求每更均須提早三十分鐘到達工作場所參與工作準備會議,以便組長檢查制服是否整齊及為當天的保安工作提供資訊或指引。該三十分鐘不列入工作時間內,亦沒額外的工作補償,因此他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提起訴訟,追討提早三十分鐘上班的超時工作補償。初級法院經審理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他並被視為惡意訴訟人,被判處八個計算單位的罰款(現時每個單位為九百十一元,即罰款七千二百八十元)。保安員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合同豁免上班時間
中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應該從合同的整體內容解讀,不能斷章取義,當中已清楚指明工作人員不受每日最長八小時及每周最長四十八小時工作時數的限制,工作人員的薪酬已包含超出有關工作時間的補償。該公司的“組員手冊”也規定D級職級或以上職級的工作人員沒有取得超時工作補償的權利,上訴人當時已晉升至督察,屬D2職級,因此不可取得超時工作補償。案中也未能證明公司強制上訴人須提早三十分鐘上班,相反卻證明沒有任何工作人員因沒有提早在所定輪值時間前到達辦公地點而遭受處分。因此,無論如何上訴人都不可能獲得超時工作補償。
督察不獲超時補償
就該保安員是否為惡意訴訟人,合議庭指出,根據有關上訴理由,可見上訴人最起碼知道或不應忽略他在二○一三年三月一日和公司簽訂載有豁免上班時間協議的工作合同,卻仍執意向法院追討這份合同有效期間的超時工作補償。另外,上訴人無視他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已晉升為督察,按其職級不可能取得超時工作補償的事實。這些情節都顯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為惡意訴訟人的決定正確。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