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排除著作權法保護的規定
之前已為大家介紹哪些原創作品受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的保護,不過該法律亦規定了排除保護及不受保護的作品等情況,今日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排除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明確排除了對以下作品的保護:
1.日常新聞及以任何形式就不同事件作出的純資訊性報道;
2.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當局或公共機關作出的申請、陳述、投訴及其他言論;
3.向聚集的群眾或其他合議機關、政治機關及行政機關作出的言論及演說,又或在涉及共同利益事宜的公開討論中作出的言論及演說;
4.政治演說。
然而,在使用上述作品時亦有些限制,例如第三人在合法使用上述作品時,有關使用應限制在達到發表作品目的所需的範圍內。又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當局或公共機關作出的言論,如屬機密性或如公開洩露該等言論可導致作者或第三人的名譽或聲譽受損時,則禁止公開洩露該等言論。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規定,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何謂官方作品?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的文本、各當局所作的報告或決定的文本,以及該等文本的譯本。
不過,如在上述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的公共機關可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號法令第5條及第6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