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章節內容不適用參股公資企
一常會簽公資企法案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簽署《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簽署意見書後,代表已具條件呈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審議,法案建議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介紹,法案的一般原則基本適用不同類型的公共資本企業;亦明確指出部分章節內容僅適用於全資及控股公共資本企業,包括第三章企業的經營及運作、第五章營運績效評核及第廿九條在網頁公佈九類資料等,明確部分章節內容不適用於參股公共資本企業。
發津貼維持經營
法案明確未來由公共資產監督範疇(主管部門)負責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代表政府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行政長官經聽取主管部門的意見,可向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發放維持其正常經營及運作的津貼。
李靜儀表示,政府吸納委員會意見,加入訂定金額時要考慮的三個要素,包括企業所營事業性質、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的合理性,企業是否已取得同類津貼,企業上一年度的營運結果及財務狀況,確保津貼發放的合理性。
未來,全資或控股公資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及運作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評核,尤應考慮的六大評核要素,包括機關成員勤謹履職情況、企業及附屬企業經營及運作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根據企業章程宗旨及目標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等。
未達標不得委任
績效評核可產生多種後果,如評核營運績效未達預期目標,主管部門要分析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以促成公共資本企業整改;影響政府任職的機關成員是否續任和委任薪酬等;若機關成員是因企業營運未達預期而被行政長官終止委任,則自其終止委任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被委任為公資企業的機關成員。法案同時規定,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機關成員可解釋企業營運未達至預期目標的原因,該等措施不引致任何行政程序的設定或組成。
法案並列明,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及其附屬企業,應在主管部門的網頁或企業的網頁公佈九項資料,包括基本資料、出資人資料、組織架構、財務報表及年度營運報告、重大投資及投購項目資料、擔保及重大負債的資料、特首委任機關成員的薪酬資料、營運績效評估資料、其他重要資料(包括董事會認定可能對公共資本企業經營及運作產生明顯影響的事件的資料)。同時,並不適用於涉及商業秘密或保密協議、及法律禁止公佈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