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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2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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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上訴中院被駁回

在劃票間拍攝選票屬違法(資料圖片)

拍選票發朋友圈被檢舉罪成

選民上訴中院被駁回

【本報消息】今屆立法會選舉結束約兩年,仍有投票日違法拍攝選票案件才剛了結。一名遭“朋友圈”朋友檢舉違拍選票的選民,去年被初院裁定加重違令罪成,要交六十日罰金,每日一百二十元,合共七千二百元,倘不繳納罰金或不獲准以勞動代替,須監禁四十日。該選民不服判決上訴至中院,六月九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都有不少選民違法拍攝選票,如果嫌疑人即場拘捕,又已製作實況筆錄,符合用簡易程序即審,案件會以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但今次個案是有人檢舉,初院獨任庭審理後於去年十一月八日作出判決。

清楚警示禁止拍攝

中院簡要裁判書(第43/2023案)顯示,控訴指二○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立法會選舉投票日,上訴人進入票站時清楚看到禁止拍攝的警示牌,在領取選票進入劃票間後,仍使用手機拍攝未填寫的選票,然後將相片上傳“朋友圈”,呼籲大家在晚上九時前投票。

上訴人是一名保險從業員,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有證人在原審庭作證表示,被告是其之前任職的物管公司的車位租客,在朋友圈見到被告上述選票相片,知道票站內不能拍照,於是向廉署舉報。證人表示和被告無私怨,亦不知道被告有否參與某社團或支持某一選舉組別。行政公職局的證人不記得被告的個案,但確認當天票站內有提醒不得拍攝選票的廣播及警示牌。偵查員證人從檢舉人提供的照片環境分析,照片是在劃票間內拍攝。

上訴人指證據不足

上訴人認為,案中僅有檢舉人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是其在票站內使用手機拍攝,以及有關內容由其發佈,原審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駐中院檢察院司法官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中院法官譚曉華分析認為,原審庭對本案事實的認定主要建基於證人的證言,以及卷宗內的書證。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原審庭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證據無誤維持原判

上訴人請求再次審查證據,法官指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條第二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駁回上訴理由,亦否決再次調查證據的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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