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選舉結果 對多數人不公
當局借鑑港“公然煽動”定義
【本報消息】在昨晚舉行《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最後一場公眾諮詢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可以擾亂選舉秩序,影響選舉結果,對大多數選民不公平,故要處罰。而澳門對“公然”的定義,會類似香港的規定。
政府建議修選舉法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列為刑事罪行,昨晚的諮詢場上,發言者呂綺穎建議加強限制違規行為,可參考香港選舉條例對公開活動的界定,包括向公眾發出任何形式的通訊、發佈任何材料等。她表示,年輕一代接收有心人發出不利於國家、澳門社會穩定資訊的機會增加,認同要針對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與時俱進完善選舉制度。
須修補法律漏洞
發言者黃曉華表示,香港對煽動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最高可處以三年監禁及二十萬元罰款,澳門亦有必要修補相關法律的漏洞。她認為有關行為政治不正確,亦不道德;而規管選民投白票要有清晰定義,並要加強懲罰力度,以起威懾作用,減少違規行為發生。
張永春回應稱,鄰近地區及其他地區都有類似規定。有關行為可以擾亂選舉流程、選舉程序,並影響選舉結果。對大多數選民不公平,對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不公道。
涉刑事嚴謹定義
他表示,何謂“公然煽動”,因為涉及刑事條款,必定會明確嚴謹定義。澳門立法會將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視為“公然”,故澳門對“公然”的定義也會類似香港規定。張永春又強調,法律目的不是為處罰違法者,而是起預防作用,使人了解違法後果而不做有關行為,因此會做好普法宣傳工作。
管控反社會行為
發言者許世儒重提香港“拉布”阻礙立法會進行,以及“香港佔中”,當時澳門網上出現佔領新馬路的言論,“根本唔知為咗乜嘢”;當美國有一百萬人死於新冠疫情,網上有人呼籲澳門人不要去打疫苗,“呢啲聲音慢慢會忘記,但而家諗返起,發覺有人不斷去煽動一啲嘢”,最終由澳門人承擔惡果。因而對參選人資格進行審查及落實愛國者治理完全有必要。他又提出,煽動他人不投票,投廢票白票,亦是反社會、仇恨社會行為,應該管控。
張永春回應表示,今次修改“兩選舉法”,並非如有些人所講限制居民行使選舉的基本權利,相反是要確保國際自由原則得到落實,確保選舉平穩暢順,真正保障大多數居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