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燦烽蕭德雄各囚廿四年
賈李案十八被告罪成判監
【本報消息】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與商人涉貪賄案,初級法院經約三個月審訊,昨以十八名被告罪成、三人罪脫暫告一段落。前局長李燦烽、賈利安分別被裁定廿八項、十二項罪名成立,分別被重判監禁廿四年、二十年,涉行賄的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被判刑廿四年、十八年及十五年。
多名律師提上訴
被羈押的首三名被告李燦烽、蕭德雄、關偉霖,以及其他出庭的八名被告吳立勝、史鐵生(蕭德雄生意拍檔)、潘暖荷(吳立勝妻子,無罪)、吳驥年(吳立勝兒子)、劉寶芳、梁嘉儀(吳立勝契女,無罪)、黃其俊、左天賢,昨聞判時大致平靜。最後李燦烽表現最激動,拍掌呼冤,滿臉通紅被獄警押走。有在場旁聽親友落淚。多名律師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盧官解釋黑社會
李燦烽、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賈利安等多名被告單一項“黑社會的罪”,各被判刑十三年、十三年半、十三年半、八年、十三年。主審法官盧映霞強調,這裡所指的“黑社會”不一定是傳統概念上的黑幫組織,不需要有固定總部或會址,更無須具有組織名稱、不要求成員互相認識,只需要從客觀行為上反映團伙各人存在組成或加入旨在從事犯罪活動的組織的合意或默契。案中犯罪團伙的穩定形式顯而易見。
盧官指出,經過歐文龍前司長涉貪案,案中所使用的行賄、受賄方式較過往更迂迴,當事人早已部署好掩飾路徑;然而,資金往來越是迂迴、越是曲折、對事實越加掩飾,也就越凸顯背後存在不可告人秘密。
手法更迂迴曲折
判詞長達三百多頁,盧官用超過兩小時宣判,未提及量刑時的考慮。判詞中寫到,“李燦烽、賈利安身為政府部門局長級領導人員,在經歷過其前直屬司長涉貪案件後,仍未有汲取足夠教訓,並在同一工務領域領導、參與並進行貪腐的工程審批活動,藉此獲得豐厚不法金錢收益,罔顧正常審批程序及違法建築物對社會及民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二人的行為更令特區政府蒙羞”;第十三嫌犯李惠清、第十四嫌犯鄺尹詩、第十五嫌犯文禮聰協助賈利安以迂迴方式收受賄賂利益,第十八嫌犯李涵(李燦烽的事實婚姻關係人)也協助李燦烽以迂迴方式收受賄賂利益,分別藉此協助李燦烽及賈利安獲得不正當利益及逃避刑事追訴。
至於蕭德雄、關偉霖、吳驥年、劉寶芳、黃其俊、胡家儀,同樣在知悉上述前司長涉貪案件,但仍漠視法紀,並以更迂迴方式賄賂政府局級官員,吳立勝、史鐵生、黃其俊與該等嫌犯更協助李燦烽及賈利安以迂迴方式收受賄賂利益,行為令人髮指。
案件至今,各嫌犯均未有任何悔過表現,“李燦烽更多次以顛三倒四方式諉過於人,藉此將自身不法行為合理化”。
只有三被告脫罪
廿一名被告中,只有潘暖荷、梁嘉儀、第十九被告李海燕脫罪。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向包括賈利安在內無到庭的被告發出拘留命令狀。檢察院建議對在場被判刑的被告(除因偽造文件被判刑三年半的左天賢)採取羈押措施。律師歐安利當庭代表吳立勝提出上訴,並反對羈押,指吳無逃走危險。吳立勝表示,自己已七十五歲,百病纏身,希望法官開恩不要採取羈押。史鐵生被判刑二十年,吳驥年八年半,劉寶芳十年,黃其俊七年半,均反對羈押。
盧官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以及過去同類案被一審定罪的嫌犯,大多在上訴期逃去無蹤,決定採取羈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