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工會法》
外僱可參工會 不任據位人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上午續開會討論《工會法》法案,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雖然外僱亦可以加入工會,但法案建議,據位人必須為澳門居民,即會員大會、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等據位人除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外,亦須為年滿十八歲,並具行為能力、具擔任職務適當資格的澳門居民。他認為有關條文沒有妨礙組織工會,是政府原則性政策取態,但二常會要求政府解釋“適當資格”的內容為何。
工會活動應遵義務
會上亦討論到“進行活動的應遵義務”條文,條文中提到“如工會的機關據位人或會員的工作職務涉及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或社會基本運作所需的公共服務及緊急服務,則其參與工會活動時不得影響相關服務的持續性和有效運作。”陳澤武指出,二常會認為未能從條文中體現當中的影響,亦看不出有否罰則,會要求政府交代屬宣導性條文抑或具法律後果,希望清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