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反對控方向證人出示一涉電投會議記錄
控辯爭辯提問法火藥味濃
【本報消息】德晉貴賓廳案中,曾和控方多次正面交鋒的第二被告、德晉集團前高級副總裁王佩琼代表律師艾林芝,昨審訊中反對控方向證人出示一份涉及電投操作的會議記錄,引來主任檢察官黎裕豪拍枱駁斥,要求指出違反哪一條法律。
就是否暗示性提問,主審法官林炳輝認為控辯雙方毋須爭辯問法,如發現明顯問題會出聲糾正。
事隔多年忘記不奇
上午在黎裕豪向前中央賬房部陳姓副總經理提問電投問題時,第二被告王佩琼代表律師艾林芝反對控方出示一份二〇一五年寫有王佩琼出席的涉及電投的會議記錄,指不應問證人未見過的文件。黎裕豪指證人有份出席會議,“文件寫咗佢有出席,你盲口架?”又拍枱高聲駁斥:“你唔好廢話,違反邊條法律!”
艾林芝認為,控方已判斷證人當時在場,違反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不得提問暗示性問題。黎裕豪提出同一條第四款,“如屬適宜,得向證人展示任何訴訟文書….”控方亦可要求證人確認、澄清文件內容。
主審法官林炳輝表示,法庭會判斷問題是否帶暗示性,到辯方發問時亦可作澄清。又指文件往往多年前,證人忘記並不出奇,“毋須太過擔心,爭拗太多問法,會浪費時間。”
證人接着回答黎裕豪,不肯定有否出席該次會議,要視乎會議記錄是否已簽名和確認,但她對該份文件有印象。會議記錄顯示中央賬房推廣電投服務,她回應會用公司電話微信在朋友圈轉發業務部的推廣,但日常工作忙碌,幾乎沒空發朋友圈。
檢院取證要求最嚴
黎裕豪提出,檢察院對證據要求高,“我唔明你哋(辯方)想挑啲咩嘢,檢院完全最嚴格去取證。”證人回答林官時指出,王佩琼應該知道德晉有電投業務,這是股東都知道的業務,但相信王未必知道每個操作步驟。王在約二〇一八、二〇一九年參加高層會議,已無參加中央賬房部的會議。
下午到艾林芝問證人,有否在該份會議記錄上簽名?證人指沒有。艾又問是否記得王佩琼有否出席會議,“千祈唔好講可能有可能冇,希望證人可以畀到確切的答案。”黎裕豪隨即指艾違反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唔得只可答我要的答案”。林官認同控方,“你(律師)唔可以將你嘅心證變成答案,唔係按你嘅講法一定要人哋點答”,要讓證人出於自發答覆。
艾林芝繼而問是否無法確認王佩琼有否出席會議?證人指事隔太久,沒有記憶。而中央賬房的會議,王後期已沒有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