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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7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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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終獲立會一般通過

屢次闖關失敗的“工會法”,昨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李偉農

工會法終獲立會一般通過

明確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勞資糾紛

【本報消息】曾十二次經議員提案闖關立法會的“工會法”,一直因未達共識而被否決。至去年由政府主動提案,昨日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稍後由常設委員會分析。

昨日大會討論的焦點落在法案未包括集體談判權、罷工權、行動權等,多位議員冀政府明確時間表。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在去年諮詢時未有社會共識,因此今次立法不包括集體談判權。法案主要規範工會的登記及運作,並明確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但並非集體談判權。

按社會共識提案

討論時,共有九位議員提出意見。林宇滔形容今次法案是“初階版”,多次追問集體談判權、罷工權等落實時間表。李偉農表示,現時提案方向是去年諮詢結果的共識,政府會按草案及共識去推進。至於未來的變化,強調會根據澳門的實際環境及整體利益為取向逐步推動。

勞工局監管審批

李偉農表示,澳門應制訂一部具澳門特色的工會法,可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但應根據澳門經濟發展及實際條件訂定的法律。未來“工會法”通過後,勞工局將作為主要的監管及審批部門,但是否下設附屬單位,暫未有條件講。

李偉農引述過去多年處理勞資糾紛的情況,指出近九成三的個案可透過勞工局及工會組織成功協調,僅百分之七個案透過法庭處理,因為涉及結業、破產等程序,須經法庭追討勞動債權的保障。可見澳門的勞資關係和諧,在未有“工會法”時亦一直有機制、非常好地協調勞資糾紛。

議員王世民擔憂法案對中小微企的保障不足,未來企業要面對眾多工會。李偉農相信,法案雖明確僱員可找工會代為處理勞資糾紛,但相信僱員不會找幾十個工會,只會委託一個信賴的工會處理問題。

保工會維權職能

法案最終在廿七票贊成,兩票棄權的情況下獲得一般性通過。勞工界議員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在聯合表決聲明中表示,工會法立法,是落實澳門基本法憲制要求,履行在澳門生效多年的國際公約規定,填補本澳法律空白的關鍵舉措。《工會法》法案對僱員組織和參與工會,行使工會職權有基本保障,對工會領導成員和會員在依法履行工會職權,尤其在履行維權職能而實施個人或集體行動時,能獲得較充分的保障。但法案對於工會領導成員、會員履行職權和職務時免受不合理對待、工會的法律保障和運作經費資助等方面仍有不足,冀細審時充分討論,加以完善。

倡平衡勞資權益

工商金融界三議員葉兆佳、王世民及崔世平在聯合表決聲明時表示,投下贊成票的成因有二,一是支持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二是支持“致力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的立法原則。他們指出,僱主普遍支持大原則,同意由政府統籌立法,但有不少僱主對目前立法的時機性和平衡性有疑問。首先,在撑過疫情,經濟尚待復甦之際推出《工會法》,並非適合時機。再者。法案明顯保障工會為會員爭取權益,卻忽略僱主可以通過商會代表企業應對工會的合理權益,冀小組會細審時政府主導平衡勞資雙方合理權益,在框架內有普遍共識的才寫入法律。

投下棄權票的高天賜及謝誓宏形容法案“嚴重殘缺”,冀細審時完善並提升勞工保障,如集體談判權,代理勞工處理行政手續及司法訴訟行為的權利。

《工會法》主要內容包括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建議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以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並設置過渡規定,讓有意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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