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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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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職人員調動法案的若干改善建議

完善公職人員調動制度促進公僕人盡其才 (資料圖片)

對公職人員調動法案的若干改善建議

澳門的公職人員橫向調動不易,客觀上促使了澳門特區政府的人力資源錯配現象,社會上早有聲音倡議完善法制以助公職人員的橫向流動。澳門特區政府為了改良公務人員的人力資源調動現狀,發佈了《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政府官員曾表示現時公職制度“雖然有人員調動機制,但執行困難,成功案例少,因為需要公務員、調出的部門、接收的部門三方同意才能達成,故今次修法希望解決當中的諸多難題及掣肘”。然而法案尚有數個可完善之處,為此本文僅對此法案提出若干改善建議。

調任和派駐程序規定宜更清晰

公職人員在政府部門之間的調動主要分為調動和派駐兩種方式,根據“法案”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調任是指“應公務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申請,又或由行政當局主動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將其從所屬部門確定性轉至另一公共部門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派駐是指“應公務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申請,又或由行政當局主動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將其暫時派往在所屬部門以外的另一公共部門擔任職務而其與原部門的聯繫予以維持。”

調任和派駐雖然規定可以由公務人員提出申請,但有意橫向調動的公務人員應向哪個實體提交申請、是否需具備甚麼條件才可提交申請、申請需具備甚麼文件資料、審批程序多久等程序,在“法案”中並無規定,令擬主動提出橫向調動的公務人員不知應循甚麼程序才能得其門而入,例如應向哪個實體提交申請已是難關。根據“法案”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作出行為的權限屬行政長官,公務人員應向有意調往的部門提交申請,抑或向該部門所屬司長辦公室提出申請?一個機制需要有相關程序方才完整,才能使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得以透過機制享有權利和防止權利受損。雖然現有的橫向調動制度的程序同樣付之闕如,但修法本就應該補充原有法規所沒有的內容。

應明文規定調任不需取得

原部門同意

由於原有人員調動機制需要得到公務人員、調出的部門和接受的部門三方同意才能達成,今次修法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改變這種現狀,藉此加強公務人員的橫向流動,達到人盡其才的效果。但是“法案”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應公務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申請,又或由行政當局主動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將其從所屬部門確定性轉至另一公共部門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從這段文字可以解讀出無論是公務人員提出調任申請抑或由行政當局主動提出調任,都需要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才可以調任。由於法律用語上只要存在利害關係的實體就可理解為利害關係人,所以擬調任公務人員任職的原部門同樣是利害關係人,若原部門無意放行,以此條款為根據向接收的部門發表反對的意見,由於各政府部門之間通常講求情面,當收到堅持反對的意見,接收的部門幾乎不可能堅持把人要走。為此建議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改寫為“由行政當局主動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聽取擬被調任公務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意見,又或應公務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申請後,將其從所屬部門確定性轉至另一公共部門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如此就能滿足調任不需要三方同意的立法初衷。

應明文規定派駐的許可權誰屬

“法案”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了“派駐需經許可,並須事先取得原部門的意見”,但是“法案”未有規定該許可權由哪個實體行使。因為立法會和法院、檢察院的輔助部門的文職人員同樣補充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以法案通過後同樣存在派駐制度,如果有某位公職人員從特區政府某局級部門派駐到立法會輔助部門或者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許可權應由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另外在特區政府內部派駐情況可能好點,因為行政長官通常在任期開始之初就透過行政命令將本身的執行權限概括授權給五位司長,所以調出的部門和接收的部門屬同一司長管轄的話,只需要有該名司長作出許可就能派駐;但若是分屬不同司長管轄,但是這些瑣碎而繁多的人事調動事務都由行政長官親自作出決定,恐非所宜。為此建議明文規定以上情況的派駐應由哪個實體作出許可。

無需規定調任只限於相同職程

“法案”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調任後須任職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亦即是工作性質和待遇都要相同。公務人員正在擔任某個職程、職級及職階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有個別部門慣例上工作評核一律只會給3分,這會導致該局的公務人員的晉升和晉階特別慢,但並不等於人員不具備擔任更重要工作和擁有更高待遇的資格,而且有意申請調任到其他部門的公務人員通常是自思有才不展、待遇受屈,有意將人員收進自己麾下的政府部門則是賞識其才,既然一方欲才能與待遇相稱,另一方則欲招賢納士,容許調任後可以擔任更高的職級職階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硬性規定調任後須任職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未見對公共利益有甚麼好處,反而會阻礙了部門招攬人才的效率。為此本文建議取消“

須任職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規定。

白華士

2022-12-28 白華士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235614.html 1 對公職人員調動法案的若干改善建議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