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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
第A12版: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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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依賴與聯合國安理會絕對否決權改革

路徑依賴與聯合國安理會絕對否決權改革

美國經濟學家諾思認為,路徑依賴機制使人們一旦選擇某一路徑,就會在以後不斷地自我強化。對組織而言,一種體制形成後,會形成在現存體制中出現既得利益集團。既得利益者對制度有強烈要求,只有鞏固和強化現有制度才能保障其繼續獲得利益,即使新制度更有效率。可見,初始選擇傾向於為後續改革劃定範圍。改革能否成功不僅取決於改革者主觀意願與目標模式,而且依賴於一開始所選擇的路徑。

制度改革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是聯合國安理會一票否決制的改革。該制度在聯合國建立時確立,至今實行超過七十餘年,一直以來,要求改革該制度的呼聲此起彼伏,儘管如此,至今卻紋絲未動。

聯合國安理會的否決權指的是凡涉及聯合國非程序性事項的決議,需要安理會十五個成員國中九個理事國的贊成票,其中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的一致贊成方可通過。也就是說,每個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內享有一票否決權。即使其他的十四國都贊成某一提案,只要其中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反對,該提案就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的否決權是一九四五年聯合國成立時確定的。按照此前中、英、美、蘇在雅爾達會議商定的“大國一致”原則,即大國在實質性問題上享有絕對否決權。一九四五年六月七日,美中蘇英四個發起國發表的《四發起國政府代表團關於安全理事會投票程序的聲明》闡述了絕對否決權的理由,即既然常任理事國負有維護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那麼就不可能期望一個常任理事國輕易承諾按照一項其所不同意的決議而擔負起行動的義務。同時,聲明也表達了大國不會任意行使否決權。三藩市會議制定的《聯合國憲章》對絕對否決權進行了確認。可見,否決權是為了保障聯合國創始國(“二戰”主要戰勝國)的權益而設立。

儘管四大國聲明“不會任意行使否決權”,但是,自一九四六年以來,一票否決權已行使了二百多次。而且該項權利不時遭到濫用,有時甚至是公開支持錯誤的行徑。因此,對“冷戰”期間發生的捷克斯洛伐克遭入侵、越南戰爭、蘇聯出兵阿富汗,以及後來的美國出兵伊拉克等事件,安理會都未能作出任何反應。

因此,對於安理會的絕對否決權,許多國家對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懷疑,並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改革方案。其中,主張全部取消的意見認為,絕對否決權是大國的特權,與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相違背,必須永久取消。但是,也有對否決權不滿的國家認識到全部取消不現實,而提出限制使用的主張或重新審查的主張,比如,主張只應在涉及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等性質最為嚴重的國際犯罪時才可使用。但是,五個常任理事國卻主張全部保留。聯合國名人小組提交的聯合國改革報告也肯定,五個常任理事享有否決權是其在“二戰”中作出重大犧牲的結果,是五個聯合國創始國在建立聯合國過程中作出歷史性貢獻的結果,也是其他四十六個聯合國創始國授予五個創始國“大國一致”原則以確保世界和平和安寧的結果。

說到底,絕對否決權實際上已成為“五常”的既得利益。而且,修改絕對否決權需要修訂《聯合國憲章》,而根據《憲章》第一〇八條,修章須經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並由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理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作出批准。而要達到三分之二會員國同意本身就很困難,況且,如果“五常”不同意修改的話,任何企圖改革絕對否決權的主張都難以實現,因為“五常”本身對改革具有否決權。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婁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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