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教唆叛亂與言論自由權利本質區別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修訂法案文本,增加煽動和教唆叛亂的犯罪行為。對此,一些人擔心會不會妨礙言論自由?事實上,煽動和教唆叛亂與言論自由有本質的區別。
第一,法律保護的言論,不論是讚揚還是批評,本質上都是對社會有益。法律禁止的言論不管以甚麼方式包裝掩飾,本質上都是對社會有害。如煽動和教唆叛亂的言論是直接唆使他人破壞國家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公然抗拒法律秩序,造成國家的動亂,危害人民的生命財產,禍國殃民。第二,煽動和教唆就是採用勸說、慫恿、利誘、威脅、授意、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煽動和教唆者躲在背後,鼓動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用心非常險惡,危害性極大。法律加以明文禁止和懲罰是十分必要的。
言論自由是一項權利,但是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任何權利都要依法享有,依法行使,依法受到必要的限制。正確認識言論自由,必須澄清和糾正一種錯誤的看法,那就是,言論自由就是想說甚麼說甚麼,不受限制,不能“以言入罪”。但是,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想說甚麼就說甚麼的言論自由,實際情況和事實正好相反,不論是國際上的人權公約,還是各國的法律,不僅主張言論應該受到一定限制,而且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言論加以法律的制裁。第一,為維護他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禁止發表對他人侮辱誹謗的言論;第二,維護社會的道德水準,禁止散佈淫穢性言論;第三,維護社會治安,禁止發表煽動和教唆犯罪的言論;第四,維護國家安全,禁止發表洩露國家秘密的言論。
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對表達自由作出規定,為保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為防止無序披露秘密獲得信息,為維持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允,都可以對言論加以限制。澳門第8/89/M號法律(訂定視聽廣播業務之法律制度事宜)和第7/90/M號法律(核准出版法事宜)對表達自由也作出限制,禁止違反公民權利、自由及保障的言論;禁止煽動犯罪或提倡排除異已、暴力或怨憤的言論;禁止法律訂為淫褻或不雅的言論;禁止煽動對社會、民族或宗教少數群體採取專制或攻擊行為的言論。因此,一句話:言論自由的權利絕對不包括煽動和教唆犯罪的言論。法律,也不可能保護違法犯罪的言論。
如何判斷煽動和教唆的行為呢?法律是有一套判斷的標準。第一,從煽動和教唆言論的犯罪故意判斷。所謂故意,就是明知故犯。澳門刑法典將故意區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有意,即明知行為侵犯法律保護的客體,而有意使其發生。二是必然,即明知行為必然有侵犯法律保護客體的後果,讓其發生。三是接受,即明知行為侵犯法律保護客體的後果,接受發生。從一個人的認知上觀察,均是明白行為侵犯法律保護的客體而為之。從人的意志上分析,行為人希望它發生或放任它發生或接受它發生。所以,法律清楚地闡明了行為的主觀因素和行為的目的因素。一個人的言論是否故意侵犯法律保護的客體,是通過一系列的事實表現出來的。比如,煽動和教唆叛亂的言論,首先,言論是有意圖號召他人用暴力或其他威脅抵制政府的管治;其次,言論是希望發生癱瘓政府的結果;再次,言論是能夠足以引起這種後果,言論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修訂法案新增的教唆叛亂罪,明確規定通過勸說等方法“引起”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即是表明其間的因果關係。如果以上三個條件均存在,就是故意煽動和教唆叛亂的言論,顯然與批評政府政策、改進政府政策的言論有明顯區別。所以,可從言論的意圖是什麼,言論產生的是什麼後果,及言論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三方面分析和判斷。
第二,從煽動和教唆的言論的表達方式判斷。煽動和教唆他人犯罪,通常使用仇恨、威脅、欺詐、誘使、輕蔑、鼓吹、誹謗、勸說、教唆、散佈虛假和歪曲消息等方式,以達到煽動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顯然與客觀的述說,理性的討論,善意的批評語言是能夠區別的。所以,打擊煽動和教唆的行為不會妨礙和損害受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澳門居民要珍惜言論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的福祉。但是,也絕不能濫用言論自由的權利,損害和危及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煽動和教唆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予以堅決地制裁,確保國泰民安。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駱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