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屋法律制度一般性通過
售價以鄰區私樓價格一定比例折扣計算
【本報消息】《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昨日以卅一票贊成,一票反對,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多位議員關注夾屋定價,列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引介時稱,售價以相鄰區域私樓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售價及補價比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他認為,夾屋法剛剛起步,現時談定價仍言之尚早。
面積售價高於經屋
羅立文表示,夾屋定性是私人樓宇,為此其面積比例等各方面與私樓建設標準完全一致,但其停車場則為公共停車場。多位議員認為夾屋定義為私樓,但卻設申請人收入上下限、設申請人每年須居住至少一百八十三日、十六年禁售期等限制規定,申請門檻高、限制多。羅立文認為,禁售期時間要長一些,推出夾屋的原意是解決居民居住問題,“夾屋是居住,而非炒賣”,認為有需要設定限制標準,避免浪費公帑。羅立文又提到,由於夾屋的面積及呎價都大於高於經屋,總售價高於經屋,因此有必要設定申請人的收入下限,以免有些申請人會出現“供唔掂”的情況。他又提到,房屋局亦曾收到有經屋住戶出現“供唔掂”的情況,但夾屋的收入下限標準可再討論。
多位議員關心夾屋定價,擔心以鄰近私樓售價作定價,夾屋售價或過高。羅立文表示,夾屋法才剛推出,“一間夾屋都未開始起”,認為議員“唔使急”。再者連經屋尚未定價,討論夾屋售價言之尚早。他解釋,“若相鄰區域私樓價格售價為一百萬,夾屋售價政府將提供一定折扣,具體折扣比例將由特首批示訂定。”他又認為,澳門近年房屋售價、需求因疫情不斷變化,制訂夾屋法要看長遠。
收入上限高於經屋
羅立文引介表示,法案建議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首次及其後出售對象須為澳門永久居民。夾屋的申請對象主要為青年人,只接受電子方式提交申請。申請對象方面,連同家團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須年滿廿三歲;申請前十年內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每月收入限額方面,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下限為低於取得經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的五成,每月收入上限為高於為取得經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的一成。
倡設設備維修基金
法案又建議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為應付未來對樓宇共同部分高額及大型維修開支,建議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其由相當於倘須依法支付的估算溢價金及建築成本總和的百分之二款項組成。該款項由發展者承擔,其須於樓宇分層所有權憑證確定登記前將款項存入為此目的而設立的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