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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2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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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國安法引三預防性措施

《維護國家安全法》建議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

修國安法引三預防性措施

【本報消息】修改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建議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當中,實施通訊截取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法案建議修法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使完善後的《維護國安法》盡快實施。

允截取情報通訊

修改國安法法案建議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一是為收集與國家安全威脅相關的安全預警情報,引入當前主要國家和地區採用的情報通訊監察制度,規定容許採取“情報通訊截取”措施的條件、對象、截取的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及其司法監督、個案聲請的司法審批和備案制度、實施期限及續期條件、截取所得資料在處理、轉移或轉化為證據方面的限制;規定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的取得、司法監督和取得無效制度;並透過準用第一○╱二○二二號法律有關截取方法、程序手續、義務及其違反的處罰制度等規定,確保措施的合法性和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

二是為預防有跡象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涉嫌人)進一步參與可疑活動,防控可識別的國家安全風險威脅,並促進有關人士配合當局調查搜證,避免原應取得的證據滅失,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規定採取該措施的條件和目的、個案聲請的司法審批和合法性監督、措施的最長期間、措施消滅或終止的條件,以及逗留本澳期間的合法權益等;並透過準用《刑事訴訟法典》有關告知、上訴和損害賠償等制度,給予被措施所針對的人適切的權利救濟途徑。

有義務提供資料

三是為防範外部勢力藉表面正常的活動暗中策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或扶植危害國家安全的團體或個人,對澳門特區或利用本澳對國家進行干涉,引入“提供活動資料”措施,當中規定措施所適用的對象範圍、採取措施的前提和許可、具體義務內容和違反後果,並透過準用第二╱二○○六號法律和第一○╱二○二二號法律的處罰制度予以處理。上述義務不適用於根據相關國際公約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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