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及支持叛亂”罪可判監八年
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最高囚廿五年
【本報消息】立法會網站公佈新收到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政府在理由陳述詳細介紹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法案亦建議各項罪狀的刑幅,當中新引入的“教唆及支持叛亂”罪可處一至八年徒刑;刑罰最高的“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可處十至廿五年徒刑,與現時刑幅相同。
遏制外來干涉
政府在理由陳述中指出,希望藉修訂《國安法》,使澳門特區政府能進一步提升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法案的理由陳述羅列法案修改的二十三點主要內容,當中完善刑法規定,如:一、引入“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建議強化刑事政策、將教唆、幫助、協助或資助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獨立成罪,毋須取決該罪是否實施,以回應相關教唆或支持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可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引入“與澳門特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取代現行法律第七條“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建議處罰聯繫境外敵對勢力擾亂中央制訂和執行法律及政策、影響澳門特區選舉、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國家或澳門特區的行為,或引發澳門居民仇恨中央的行為,刑幅為三年至十年徒刑,並進一步界定“聯繫”的情況,除原第七條所指情形外,亦包括主動向境外敵對勢力提出上述請求、與之串通,以及受其指使或任何形式支持的情況。
適應非暴力化
三、修改“分裂國家”罪,建議有關犯罪改為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不僅限於目前的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以因應當前相關犯罪形態非暴力化的趨勢,另建議引入“改變澳門特區或國家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亦屬分裂國家行為。“分裂國家”罪可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四、修改“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名改為“顛覆國家政權”,建議有關犯罪亦改為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同時建議將相關的罪狀,修訂為針對國家根本制度或國家中央政權機關的推翻或破壞行為,或者針對有關機關行使職能的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行為,以全面保護國家憲定制度和機構的安全。“顛覆國家政權”罪可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五、修改“煽動叛亂”罪,考慮到騷亂活動對國家穩定可造成嚴重危害,法案建議將煽動他人參與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騷亂的行為納入本罪範圍。“煽動叛亂”罪可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竊密致損重罰
六、現行“竊取國家機密”罪名修改為“侵犯國家秘密”,建議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行為改為按危險犯論處,相關刑罰改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同時增補不具該條第四款(即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便利)所指身份者非法公開國家機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機密的情況,亦予相同處罰。另建議將前述行為對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內外安全利益造成實際損害定為結果加重情節,處二至八年徒刑。法案中的“國家秘密”將由專門法例另行規範。
七、引入處罰危害國家安全各罪的預備行為的統一規定,建議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一律處罰故意犯罪(除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預備行為,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屢犯不予假釋
八、引入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其預備行為不得緩刑、屢犯不予假釋,及延長界定累犯的規定,務求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罰目的和鼓勵罪犯重返社會的功能,及加強防範犯罪行為人再犯的特別危險性之間實現平衡。
除此之外,還有修改法人科處罰金的日額下限、設立“刑事程序規定”章節,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