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路環整治規劃》作內部參考
【本報消息】李燦烽涉收受商人賄賂,當中涉及疊石塘山項目,昨再被問到項目是否要受《路環整治規劃》及相關行政指引限制問題。
涉及疊石塘山項目是否要遵守一九九七年《路環整治規劃》去發出街道準線圖的規劃,第十二被告賈利安(缺席)代表律師包偉鋒指該規劃無刊登“憲報”,並出示一份當年由葡籍設計師手寫的要求支付路環整治規劃餘款的文件,當時是否未有條件製作詳細規劃?李燦烽表示,要落實到去詳細規劃是一個漫長過程,要經過多個步驟,一份“圖線”無條件進行準則性,而是一份草稿。
主任檢察官黎裕豪則指,《路環整治規劃》有時任司長批示,是否一直為內部遵守,即使無“刊憲”內部都要遵守?李燦烽指內部有以此為藍圖去做規劃,用作參考,但質疑所問問題是討論法律抑或行政問題。
控訴書指,疊石塘山項目分別受《路環整治規劃》及第01/DDSOPT/2009號行政指引限制,包偉鋒又問01號指引的路環分區限高,當中是否除了A地塊的道路及廣場有限高外,D區域沒有高度限制?李燦烽指準確來說路環村是A區,D區是擴展區,多數是農地,沒有道路及廣場。而在二○一五前年A、D區未有明確定義範圍,二○一六年才明確範圍,涉案項目是否入了限高範圍有“少少模糊” 。
黎裕豪昨再問“街影替代法”,李燦烽稱二○○八年法院判決不可取後,二○○九年時任特首指示“邊啲該停就停”,當時名門世家動工不久。如有不合法,當時劉司長(劉仕堯)已清理,但他強調不是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