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買樓雙方協定爭議交珠海裁決
中院:不等同排除澳法院管轄權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早前審理一宗約定管轄權爭議的上訴案,認為案中房屋預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審判權協議沒有載明“僅”得將爭議提交珠海人民法院審理,沒有排除澳門法院的管轄權,宣告澳門法院具管轄權。
上述合同雙方當事人二○一二年在澳門立約,當時他們均為澳門居民,買賣一間澳門的不動產,當中合同第八條規定,“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珠海人民法院裁決”。
後來,買家針對賣家向澳門法院提起普通通常宣告訴訟程序,主要請求特定執行涉案單位。被告則提出當時簽訂了審判權協議的抗辯理由,故澳門法院沒有管轄權,且澳門法院對本案亦沒有專屬管轄權。澳門第一審法院在審理後,宣告澳門法院具有管轄權,並裁定被告提出的違反排除管轄權之協議的延訴抗辯理由不成立。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聲稱與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賦予珠海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意義,同時該管轄權條款具有排除性。認為法庭沒有分析他們在訂立房屋預約買賣合同時的真正意願,僅以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作出認定,原審法院在詮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錯誤。
中級法院指出,雙方當事人的協定為賦予性質的,而非排除性,因雙方僅同意將爭議提交珠海人民法院裁決,但沒有載明“僅”得將爭議提交珠海人民法院審理,故沒有明示排除澳門法院的管轄權。為此,應宣告澳門法院對有關爭議具有管轄權。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