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審計署應強化監察作用
據傳媒早前報道,有立法議員肯定廉署在監督糾正公共行政工作中起到積極和正面的作用,關注有些部門或行政機關對廉署報告回應表現不一,當中有部分單位以接納和開放的態度作為回應,並開展跨部門合作與溝通機制,有效修正相關問題;但亦有部分單位沒有嚴肅正視和及時糾正錯誤。另外,社會時有批評政府部門對審計報告指出存在的錯誤或漏洞不積極解決,使問題長期存在。雖然審計署持續跟進過往審計對象,但現時並未有完善的機制,要求被審計對象一定要完成審計建議及切實改善工作。因此,有立法議員曾提出書面質詢,問當局何時會建立具有法定效力,且需要各部門明確遵守的審計或廉署報告的跟進機制,如訂出部門糾正問題的方案或限期,落實部門問責,更好發揮審計署及廉署的職能與建立威信?
對於上述立法議員提及特區政府需訂立各部門明確遵守的審計或廉署報告的跟進機制,筆者表示認同,因為按過往各政府部門的做法,即使審計或廉署製作的報告,指出一些政府部門在行政運作存在的問題,但是它們很多時只是對有關問題稍作解釋便了事,並沒有作出應有的跟進措施,更沒有承諾作出改善的時間,仿似“你有你講、我有我做”的態度,完全不重視兩個行政監督部門的意見,其結果不但影響審計署和廉政公署工作人員的工作士氣,亦對整個公共行政運作的持續完善造成打擊。就如在本屆政府剛成立之初,行政長官曾在立法會的施政答問大會上就提到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指出該計劃涉及大量公帑,歷年來已使用十七億八千萬元,然而,過去卻出現不妥當使用、代報名等不法行為,需要追查。指出審計報告已兩次揭示問題,但有關部門並沒有重視,在他上任以來曾收過兩大份審計報告,他十分重視及尊重審計報告,已批示要求相關部門落實整頓,希望公帑用得其所。
筆者對行政長官就審計報告所採取的果斷措施,認為是特區政府對行政監督機制重視的表現,因為審計部門監督是行政外部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對各個公共機關及實體是否有效運用資源起着重要的監督作用,但筆者認為,這些措施畢竟是長官意志,有可能隨着日後政府的換屆而不能延續。
現實上,據報從近幾年廉署及審計署的報告中可見,有部門在整改工作上未如理想,即使公共部門願意接納及配合整改意見,亦因廉署人力資源緊張及立案較多,難以用“回頭看”機制審查全部個案,審計署亦未建立“回頭看”機制,說明現行非法制的“回頭看”機制,無法確保公共部門真正積極及立即採取改善措施。從行政監督的角度分析,廉署及審計署經調查和分析後所製作的報告,可以說是事前監督,而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並由其責成各政府部門跟進,為事中監督,但在這過程中,卻唯獨欠缺了有效的事後監督,其結果將會令兩署的監察職效大打折扣。因此,特區政府確實有必要在現時兩署監察工作的基礎上,以法制方式確立“回頭看”機制,規定公共部門或機關需要在限時內,就兩署報告的建議及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並主動提交跟進改善報告,以落實部門問責,從而進一步強化審計署及廉署的行政監督作用。
悠 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