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之必要性及理據
一、緒 論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關於法務工作領域部分談到統籌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工作時指出,二○二二年,特區政府將有序落實立法規劃所訂定的任務,聚焦重點領域立法,確保所推進的立法項目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其中包括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
《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12年以來,特區政府一直在全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效地防範和遏制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外部勢力干涉,切實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繁榮穩定。然而,國際及周邊安全形勢不斷變化,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保障也應與時俱進。基於此,特區政府在此次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文本中特別指出,在整體方面應遵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做好本澳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定位;在具體制度方面亦應與時俱進,配合國家及本澳的相關法律制度作出必要的修訂。
筆者曾撰文分析過《維護國家安全法》所涉“煽動叛亂罪”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關係的問題,至於在此次修訂中應否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問題,則需要從全球及區域安全形勢的背景出發,看到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性責任;此種增訂是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而在法理上同樣需要明晰的基礎問題是其入罪的必要性及其理據所在,亦即“教唆或支持叛亂”與作為居民基本政治權利的言論自由究竟有怎樣的本質區別。有鑒於此,筆者在此試談以下三點淺見。
二、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是對全球及區域安全形勢的及時回應
《維護國家安全法》不僅要嚴肅懲治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政府等“叛亂行為”,還要禁止與作出叛亂行為相關的“煽動叛亂”、“教唆叛亂”或“支持叛亂”。從歷史角度看,在奴隸制、封建專制乃至資本主義時代,叛亂行為作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從根本上破壞統治階級的上層建築,故而一直被列為性質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從現實角度看,反觀當今世界的立法實踐,無論是叛國、分裂國家還是顛覆政府的行為,在各國憲法中都被嚴厲禁止。各國刑事法律也幾乎毫無例外,一致將這類行為列為首要打擊的基本犯罪類型。煽動、教唆或支持叛亂即使只是以“言論”方式作出,也同樣應被置於國家刑事法律嚴厲打擊的範疇。
二十世紀以來,維護國家安全在世界範圍內已成各國普遍面對的基本問題之一,人們不再像以往那樣簡單視之為國家對於安全威脅所作反應的自衛本能。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公民權利自由的關係上,也不再像以往那樣不加辯證而幾近本能地將其截然對立起來。國家在政治哲學上的存在合理性獲得更多的證成理據,維護國家安全也因之從維護國家之生存與發展的直接目的,而升為或擴至國家中的人之生存與發展的根本目的。
在當今世界的變局中,隨着全球和區域安全形勢的錯綜複雜,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的相互交織,國家必然面臨着較之以往更為複雜多變的整體安全問題,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也勢必帶來更多的挑戰,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任務也較之往日更為繁重和艱巨。
三、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是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制度完善
對澳門特區而言,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頒行,標誌着澳門特區在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認真履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責任、推進特區法制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從刑事法制發展歷程看,該法填補了澳門回歸以來存在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空白,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依法保障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保持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均具有重要意義。鑒於此,“諮詢文本”在“序言”申明了政府的基本立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責任,也是包括澳門居民在內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是對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之“煽動叛亂”罪的進一步完善。現行國安法在牽涉叛亂罪的罪名設置上僅有第四條“煽動叛亂”,規定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以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均構成煽動叛亂罪。然而,以“教唆或支援叛亂”的方式危害公共秩序的騷亂行為,並未被納入國安法。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在嚴格意義上的“煽動”行為與“教唆或支持叛亂”行為是存在區別的,後者通常表現為危害公共秩序的騷亂行為。考慮到此種行為事實上對國家穩定所造成的嚴重危害不容忽視,對此各國一般皆刑事立法明令禁止,因此在現行國安法關於“煽動叛亂”罪中,實有必要及時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並規定予以懲處的刑事責任條款。
四、“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入罪理據及其與言論自由的邊界
在此次關於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眾諮詢中,政府關於修改方向的第五點是保障居民合法權益,指出無論是對現有相關規定的修改,還是引入新的制度或措施,都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本澳法律有關規定所確立的原則和精神,不得非法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居民依法享有並行使諸種合法權益中,作為基本政治權利的言論自由之行使同樣有其應遵的法律邊界問題。
二○○九年特區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煽動叛亂”的規定是,公然及直接煽動他人作出該法禁止的叛國行為、分裂國家行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公然及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該法在當年展開的公眾諮詢期間,社會各界曾經圍繞“煽動叛亂”應否入罪有過一番論爭,由此牽涉從立法本意與立法技術上易被誤解而需要澄清的一個問題:對“煽動叛亂”行為的禁止有否可能構成對“言論自由”的必然箝制?其時有少數人士對禁止煽動叛亂行為與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有所誤解,認為禁止煽動叛亂行為必將妨害公民的言論自由。然而,這類認識不僅是對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精神與《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初衷的誤解,也是對現代社會的公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誤解。實質上,禁止煽動叛亂行為與言論自由是對立統一的關係,“法無禁止即自由”為言論自由提供了最充分的空間,而“禁止煽動叛亂行為”則為其惡性膨脹的無限可能設定了憲政意義的邊界,並以刑事法律規範的形式呈現其應有的嚴肅性和正當性。
在此次特區政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共諮詢文本中,擬增訂入罪的教唆叛亂或支持叛亂行為,與此前納入犯罪的煽動叛亂行為一樣,需要我們明晰作為居民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在正當言論與“教唆或支持叛亂”之間的性質差異。在一個民主與自由被奉為圭臬的現代社會,公民行使言論自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對國家政治與公共事務的基本認識、態度或立場。它們與公民在政治上的個人偏好密切關聯,而不同偏好的形成又與各自所受的教育、所處的環境或所在的位置密切關聯。一個民主國家和政府都不能排斥、也不會排斥公民對國家事務、尤其是對政府行為的判斷、批評與建議。事實上,這也正是現代社會對特定國家(地區)或民族之民主、自由與法治的程度或力度的檢驗尺度。公民在行使這種現代性的言論自由時,只要這類判斷、批評與建議是在前述“主權國家”的意識支配下,宗旨在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即使在某些特定場合或基於某些特定事實而“表現過激”,仍然是被法律允許或屬於法律可容忍的範疇;反之,則屬於法律嚴加否定、直至動用刑罰施以禁止的範疇。當我們真正理解了作為居民基本政治權利的言論自由的基本內涵,則不難明辨它與通過言論方式“教唆或支持叛亂”之犯罪行為的本質差別。
基於此,居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的過程中以言論自由方式作出的批評行為,對國家和政府的一切善意的批評並不會踰越危害國家安全的紅線。現行《維護國安法》之所以禁止“煽動叛亂”行為並將其納入刑事打擊之列,就在於這種煽動方式踰越了言論自由作為居民基本權利的合理邊界而失去了既有的合法性。同理,此次特區政府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而建議增訂禁止“教唆或支持叛亂”的行為、並將該類行為予以刑事化,就在於此種行為本質上是對言論自由作為居民基本權利的曲解和濫用,因其僭越了政治合法性的邊界而需要通過刑事法律予以規管和制裁,藉此為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加固一道新的法律屏障。
劉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