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業及民生必需場所除外
特首批示工商業停運一周
【本報消息】昨日政府公報第一組刋登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爲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本澳傳播,由本月十一日零時至十八日零時採取系列特別措施。全文如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零時至七月十八日零時,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在不妨礙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下,所有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暫停營運,但下列情況除外:
(1)提供水、電、天然氣、燃料、電信、公共交通、垃圾收集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酒店住宿、清潔衛生、物業管理、批發及運輸生活物資等維持社會必要運作所需的服務的公司或實體;
(2)街市、超級市場、餐廳、飲料場所、飲食場所、藥房、衛生護理場所等維持居民生活所需的場所;
(3)經主管部門例外批准的公司、實體或場所;
(二)上項所指可繼續營運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提供服務時,須限制接待的人數,保持人員之間的距離,要求人員掃描“場所碼”;
(三)所有人員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的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其他緊急原因必須外出者除外。人員外出時須佩戴口罩,而成年人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
二、本批示自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