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抗疫措施衍生與問責有關的若干思考
因應本澳新一波疫情的發展,行政當局推出一連串的抗疫措施,包括早前要求建築業及娛樂場員工須兩天一檢,結果導致早上核檢站外大排長龍,引來居民聚集,不利於抗疫。所以當天下午行政當局宣佈決定取消上述工種人士上班前四十八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要求,下午被傳媒及居民諷為“朝令夕改”,並被問及倘因此而導致疫情散播時,是否有官員需要問責。
不得不說,倘事件發生在內地,相關官員可能早就被問責免職,唯獨本澳有部分人始終抱持住“出事就歸責邊個願做?”的心態。當然,社會不能事無大小,動輒就對官員問責,這既不符合實際,亦影響團隊士氣。但如果讓官員先入為主地認為,哪怕作出違反民意及效果惡劣的政策、沒有良好決策或施政能力,以及嚴重行政失誤也無需問責,那對其工作的績效必然大打折扣。以上述事件為例,在防疫的重要關頭,如因抗疫措施推行不當,導致疫情擴散,甚至發展成如鄰埠的疫況,造成數以千計的人命傷亡,筆者相信不是官員問責或者下台就能獲得社會及居民的接受和諒解。
在理解到事件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後,回顧當天下午舉行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記者會,衛生局僅派出傳染病防控處長出席解答傳媒問題,不禁引發傳媒強烈質疑為何沒有博監範疇的官員出席,尤其是涉及娛樂場防疫措施的問題已非這一兩天提出;在突然取消上述工種的抗疫措施後,衛生局長又因何故不出席記者會;被媒體問到涉及問責方面的問題時,梁處長僅能以“我純粹係一個醫生,問責呢部分真係答唔到大家”來作答。
顯然,梁處長後半句只是在陳述事實,畢竟涉及作出不當政策的問責又豈能由僅屬主管層面的處長回應。但從上述記者會的人員出席安排,筆者認為行政當局並未意識到其推行抗疫措施不當可能會帶來的嚴重後果,以及部分官員缺乏基本的政治擔當及靈敏的政治觸覺。
言猶在耳的是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曾在立法會上強調“官員問責最有效的是刑事問責”,但不涉刑事犯罪的又當如何?以前氣象局長馮瑞權被時任行政長官崔世安以“因有過錯地未以有效的方式執行職務而被科處撤職的紀律處分”之情況,經終審法院裁判,因出現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第1款所指的因無聽取嫌疑人之聲明而產生的不可補正的無效及上訴實體因沒有遵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的規定,存在違反法律的瑕疵,最後終院維持撤銷時任行政長官對前氣象局長科處紀律處分的決定。
從前氣象局長的例子來看,不論是刑事問責或行政問責都未能產生良好的問責效果。事實上,在公共行政的問責制度中,除上述兩種問責方式外,還應加強本澳立法機關的政治問責基礎,作為持續推動官員提供良好績效的其中一股力量和保障,避免官員作出不可彌補的惡劣政策。以上述決定取消特定工種的抗疫措施為例,倘澳門擁有足夠的政治問責基礎和制度,官員自然會更重視社會的聲音及民意,在推行政策前做好應有的謹慎評估:包括政策的影響、成效等,力圖避免政策在推出後引起民憤,導致政策的朝令夕改,真正落實及構建以民為本、負責任的政府,代替現時“官本位”的價值取向。
此外,筆者認為特區政府在任用領導及主管時,還應積極考慮為他們提供除領導力以外的培訓,包括管理學、政治學、公共關係等基本理論知識,加強培養人員的政治擔當及危機意識,畢竟在本澳公共行政體系中,處長職級已屬行政主管級別,在記者會上,以自己純粹是一名醫生來回應涉及問責方面的問題,實屬不當,應當有可完善之處。
王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