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律師灣區九市執業證啟用
【本報記者廣州二日電】廣東多措並舉推動內地與港澳法律服務業融合發展,三地法律部門建起常態化溝通協作機制。廣東設立十五家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派駐和受聘六十七名香港律師、四十一名澳門律師,四十多名港澳律師通過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日前啟用。粵還公佈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的兩項標準。
廣東司法部門抓住大灣區建設機遇,推動粵港澳法律服務開展,以及三地法律規則的銜接、機制對接,實現“軟聯通”。一是開展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試點。內地六月廿八日起啟用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作為香港和澳門執業律師獲准在大灣區內地九城市的有效證件,司法部要求司法機關和單位、個人支援持證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二是推動粵港澳在仲裁領域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廣東省司法廳支持仲裁機構持續完善仲裁規則,推動仲裁規則與國際接軌。其中,廣州仲裁委員會更是在首創同步運行的內地、香港、澳門三套庭審模式基礎上,加入其他國家、地區的“N”種庭審模式,今年又增設涉中國台灣模式。
三是粵港澳調解員的融通發展成為灣區調解行業的重點。其中去年底廣東省廳聯合港澳政府法律部門發佈《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成為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成立以來,推動灣區調解平台實際運作的第一批調解制度的規範,打破目前三地調解員發展的障礙和局限。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兩項標準的發佈將促進調解員專業發展。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機制下將產生灣區調解員名冊,推動粵港澳三地調解員資格互認,實現調解資源的高效配置,有效提升調解員隊伍專業化水準。
兩項標準引起內地及港澳調解機構的廣泛關注,對推廣灣區調解品牌,建立與國際調解機構互訪、交流等機制,推動互認和執行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從當事人的角度看,粵港澳灣區調解員兩項標準的統一,讓各方對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有了進一步認識,也對調解員資質以及多元解紛可能達到的效果,增強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