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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7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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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全程監督公資企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表決公資企制度法案

張永春及陳海帆列席立會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 案獲一般性通過

立會一般性通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

張司:全程監督公資企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一般性通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目前,本澳缺乏一套專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運作的法律制度,亦未設有專責部門對此類企業實質監督。

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及運作主要受現行《商法典》規範,但《商法典》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企業,對公共資本企業在經營範圍、目標實現、治理及監督機制等的特殊要求無法得到全面合理的回應。因此,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及管理,確保其經營過程中,在事前、事中及事後的各個階段受到有效的監督,有必要制訂相應的法律制度。

明確直接持有出資

張永春指出,特區政府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的基礎上,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本澳法律制度及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立法案的標的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經營、運作、監督,以及公共出資人權利的行使。明確“公共資本企業”是指由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持有出資,在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公司,或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其他形式的商業企業,包括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及公共資本參股企業。

二、法案適用於在澳門特區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但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

規範設立出資轉讓

三、引入“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營運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作為公共資本企業在設立及運作,以及出資人行使權利時所應依循的方向。

四、賦予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對公共資本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同時,法案亦建議行政長官經聽取主管部門的意見,得許可向公共資本全資及控股企業提供用於經營及運作的津貼。

五、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出資及轉讓。為確保公共資產的安全與效益,法案建議,公共出資人不因設立、參與設立或取得出資而成為對公共資本企業債務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此外,轉讓在公共資本企業中持有的出資及相關權益,須取得合理對價。為確定合理對價,由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機構評估。

六、為確保公共資本企業的有效運作,完善其治理架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除行使《商法典》、其他法律法規及章程賦予的職權外,法案尚建議賦予該等機關一系列特別職權。

企業營運績效評核

七、就涉及公共資本企業經營和運作的規定,法案建議適用於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公共資本控股企業,而該等公共資本企業的附屬企業應由其股東會或其他由出資人組成的機關參照相關規定,審議通過與相關附屬企業經營和運作相關的制度。

八、規範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的選任方式及擔任機關成員職務的要件。

九、引入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和運作的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評核,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此外,法案亦訂定了評核要素的主要內容。

十、為有效監督公共資本企業,法案建議通過三方面來規範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賦予主管部門監督權限;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共資本企業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公開公共資本企業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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