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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5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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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商違令拒交資料或負刑責

宋碧琪、李靜儀(右)。

電信商違令拒交資料或負刑責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後,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總結稱,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無理拒絕或延遲提供通訊使用者的資料,否則可處行政違法。若違反刑事警察機關命令,或負刑責。法案建議自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明確權責義務

李靜儀指出,是次文本修改大部分涉及行文或中葡文之間協調修改,主要修改則涉及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第十一條合作義務,清晰了由刑事警察機關透過資料互聯或任何其他方式,查閱或取得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資料庫內通訊使用者的資料。相關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或延遲提供,但具合理理由的情況除外。同時,新增相關權限部門可進一步透過命令,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資料。若營運者依然無理拒絕或延遲提供,處罰則由行政違法,轉為刑事處罰。她引述政府解釋有關修改是基於刑事偵查的重要性,及參照其他法律。重申無意改變現有查閱通訊使用者資料的做法,只是希望藉修改明確相關權責及義務。

李靜儀稱,文本新增違反保密義務的構成要件,建議涉及所有曾參與行動人士,不正當披露、傳播或公開,都違反條款規定。政府解釋,條文進一步清晰,除了單對單,即使向無關第三人作公開的行為也屬違反保密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方面,文本清晰了該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事宜,將補充適用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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