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獸醫註冊制度
設專委會評審申請資格 法案將交立會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訂定獸醫專業資格的認可登記及註冊制度,規範對動物診療、繁殖、售賣、寄養場所的監管。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張永春表示,為完善本澳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的法律體系,特區政府經參考鄰近國家和地區的獸醫管理制度以及諮詢社會意見後,制定了《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法案,訂定獸醫專業資格的認可登記及註冊制度,規範對動物診療、繁殖、售賣、寄養場所的監管。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設立獸醫的專業資格認可登記、註冊、紀律制度。法案建議由七名獸醫專業人士組成獸醫專業委員會,負責制定及核准獸醫的學歷及執業資格,評審和議決專業資格認可登記申請,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並就註冊的續期向市政署發出意見。
住宅不設動物診所
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兩類行政准照的要件、准照持有人的義務及市政署對其的監察制度。規定兩類活動場所不得設於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內。動物診療活動場所不得安排非註冊獸醫進行診療,在指定期間內須妥善保存病歷、檢驗結果等醫療紀錄。從事售賣的場所不得售賣患病的動物,繁殖場所飼養的犬貓不得超過市政署規定數量,並須在指定期間內妥善保存動物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以供溯源查核。
此外,法案訂定獸醫紀律制度,由獸醫專業委員會就獸醫的違紀行為提起紀律程序,最高處罰為註銷註冊,並規範動物診療及商業場所的行政處罰程序和相關罰則。法案還對現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士以及已開設的場所訂定過渡措施。
需有註冊獸醫運作
吳秀虹補充,法案一方面規管動物診療活動,動物診療活動場所需要有註冊獸醫才能運作,並規管獸醫是否適當的治療及有否違紀等。動物商業業務場所方面,規管繁殖、售賣、寄養,由於涉及動物的儲存,會從數量及衛生等各方面作規管。
她又指,市政署有根據《動物保護法》作巡查,日後進行相關商業活動必須取得准照,市政署預先審核有關情況,包括清潔及衛生,會提供衛生指引和發牌規定等。她形容有此法會令市政署對相關場所的規管更“得心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