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特定人士機構保密義務 需具適當理由
稅務當局索資料擬毋須法院批准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稅務法典》,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稅務當局日後經適當說明理由,可要求銀行、保險公司、律師、會計師及房地產中介提供稅務資料,以監察其遵守法律情況。但相關資料並不包括律師與客戶間的法律諮詢或訴訟的保密通訊。政府指修法是配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要求。
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主要討論第四十九至六十四條條文,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舉例,銀行及信用機構對客戶資料具有保密義務,按現行法律,需取得法院的命令或批示才能取得資料。“法典”第六十一條條文,建議排除特定人士或機構的保密義務,即日後稅務當局經適當說明理由,可要求信用機構、保險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律師、實習律師、法律代辦、執業會計師、會計公司、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提供依法受保護的稅務資料,毋須再經法院批准。
擬擴至所有稅種
黃顯輝稱,當年制訂“印花稅規章”已有類似規定、開了先例,但現時建議擴闊至所有稅種。不過,法案亦設有例外情況,若是關於律師、法律代辦或法定代理人,與客戶間涉及法律諮詢或訴訟的保密通訊,可不提供相關資料。
《法典》第六十條“合作義務”條文,建議所有人、公共部門及實體,有義務應稅務當局要求,提供其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職業、勞動或財務關係等對稅務具重要性的數據或資料。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一般稅務結算期限為五年,因此主要提供過去五年內與稅務有關的重要資料。
有委員關注,按印花稅規章,倘不履行合作義務可被罰款,但亦有部分單行稅務對此沒有設立罰則,問如何完善法律?黃顯輝指出,委員會已提醒政府注意相關問題,估計未來需透過修訂單行稅法作規範。
憂當局權力過大
法案並建議,稅務當局可基於公共利益及實質真相,依職權提起稅務程序或採取措施,有委員建議改為稅務的公共利益,而非任何公共利益,否則當局調查權過大。政府對會否改為稅務公共利益未有正面回應。
另外,法案並建議,若有證據或跡象顯示稅務主體將財產或物業轉移以逃避支付稅務責任,當局可採取保全措施,包括扣押、留置財產或資料。稅務當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對執行職務時獲悉的事實負有保密義務,政府認為,複評委員會、評稅委員會亦需遵守相關的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