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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
第B04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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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或引發程序混淆

聯大就安理會否決票通過決議

中方:或引發程序混淆

【中新社聯合國二十六日電】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二十六日通過決議,規定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後,聯大將自動召開正式會議,所有聯合國成員都可以對行使否決權的行動進行審查和評論。

按照多數共識原則,該決議不經表決即獲通過。決議規定,當安理會一個或多個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聯大主席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開聯大正式會議,就投否決權所涉問題作辯論,除非聯大正就相同問題舉行緊急特別會議。行使否決權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會議上優先發言,以便對行使否決權的相關情況作解釋。

理解認同出發點

決議通過後,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參贊蔣華作解釋性發言稱,列支敦士登等國在“加強聯合國系統”議程項目下提交決議,表示“旨在讓聯大能夠按照《聯合國憲章》授權,在事關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上發揮作用,為有效的多邊主義作貢獻”。基於我們對聯合國大會作用的一貫立場,我們能夠理解並認同這項決議的出發點。

蔣華表示,《聯合國憲章》把“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職責授予安理會”。中國始終本着建設性、負責任的態度參與安理會工作,主張安理會應致力於和平解決爭端,推動對話協商化解分歧,同聯大、經社理事會、國際法院和有關區域組織在履行各自職權基礎上加強協調。我們一直積極推動安理會改進工作方法,增強透明度,擴大安理會成員特別是中小國家的參與。

蔣華稱,《聯合國憲章》確定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特殊責任,常任理事國之間要相互體現尊重,反映國際社會共同的安全需要,更要堅持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中方積極倡導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始終以實際行動認真履行國際責任與義務,一向本着對《聯合國憲章》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確定我們在安理會的立場。

或難達預期目的

蔣華說,對於常任理事國意見不一致,導致安理會在事關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問題上不能採取行動的情況,我們贊成會員國在聯合國大會平台上討論。“聯合一致共策和平”機制提供了就此舉行聯大緊急特別會議的安排。多年來的實踐表明,這項安排可以讓會員國在事關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問題上發揮作用。同時,在安理會實際工作中,安理會不能採取行動的具體情形多種多樣。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賦予聯大新的授權,意味着建立一種自動觸發聯大召開會議的機制,這在實踐中很可能引發程序上的困惑和混淆。目前難以確定這樣的安排能否達到決議的預期目的。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非程序事項表決時擁有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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