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法》(一)
為全面貫徹履行《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於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了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同年三月三日起生效。本欄將會一連兩集為大家簡介與《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的內容。
一、立法意義
1.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要求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特區政府按照上述規定制定澳門本地的法律,以預防及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根本要求。
2.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居民,均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制訂了全國統一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一國兩制”方針下的一項特殊安排,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無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是澳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義務,更是一項神聖職責,不僅是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根本要求,更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二、澳門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家安全
自《維護國家安全法》制訂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一直有序開展相關執法工作和配套立法工作,並於二○一八年成立統籌和協調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其後,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並於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批覆同意。
為了落實有關批覆,特區政府於二○二一年制訂了第四七╱二○二一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增加了相關內容,即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列席該委員會會議;國家安全技術顧問負責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相關工作,並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以及列席該辦公室會議。
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在《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範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基本法》第23條、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第四七/二○二一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規定。
(法務局 供稿)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