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徵求意見稿
金融穩定法擬設基金防範風險
【本報消息】據人民銀行網站發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該意見稿起草說明顯示,《金融穩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權責利匹配
一、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務,加強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准入和監管要求。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和維穩責任,及時主動化解區域金融風險。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履行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密防範、早期糾正並及時處置風險。人民銀行發揮最後貸款人作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併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台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
建風險處置機制
四、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援,基金應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
五、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新增整體轉移資產負債、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暫停終止淨額結算等處置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被處置機構可依法實施股權、債權減記和債轉股,分攤處置成本。
六、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