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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2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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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融和計劃原則無變

三類嚴重殘疾才符申請條件

社會融和計劃原則無變

【本報消息】議員馬耀鋒口頭質詢關注殘疾評估制度及殘疾人士社會福利的落實,特別是有指申請“社會融和計劃”的準則改變。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回覆時表示,目前“社會融和計劃”的理念和原則並沒有改變,審核準則亦沒有收緊,為更好地向外界明確計劃的受惠對象範圍、申請手續條件和發放給付方式,稍後將透過刊登於《特區公報》的作批示,訂明申請人依法須向社工局提交相應的文件。

歐陽瑜稱,“社會融和計劃”的受惠對象,一直沿用二○○三年生效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規定。其中,若家團中有成員處於殘疾狀況,且其未在公共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均可提出申請。該規章內明確對於視力、聽力和肢體出現殘疾,必須是嚴重的狀況,才符合申請條件。

因此,自現行《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於二○一一年生效後,對於殘疾評估被評為重度及極重度的人士,均被視為處於嚴重的狀況。然而,對於被評為輕、中度的人士,特別是中度殘疾者,當局希望申請人透過提交醫生證明或其他能證實其殘疾狀況的文件,以獲得有利於符合審批要求的文件證據,故此,申請人提交上述殘疾證明等文件,更有利於申請人。

殘評結果不能套用

現時,殘評制度規定的評估準則、工具及方法,屬定性評估,目的在於評定受評人是否殘疾,以及所屬的類別和級別,有關評估並不包括對受評人的其他情況或能力的評定;故此,殘評結果不能直接套用於其他領域的相關評定,例如社會心理、工作能力或經濟狀況的評估。

基於建立殘評制度的政策目標,與其他相關領域推出的政策標的並不相同,在評估準則、採用工具和實施方法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各自不能互相替代,亦不能以單一方式操作。她提到,目前持殘疾證已可申請十三項措施,僅小部分未能使用殘疾證申請,如殘疾金,因為持殘疾證不代表喪失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

2022-04-02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84129.html 1 社會融和計劃原則無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