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安排上周實施
澳仲裁協:助解灣區跨境糾紛
【本報消息】《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已於本月二十五日正式實施。澳門仲裁協會會長郭頴玫表示,該“保全安排”將為澳門仲裁服務推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增加助力,使澳門仲裁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保裁決執行減損失
郭頴玫表示,該“保全安排”進一步強化兩地司法互助、實現內地與澳門仲裁領域的深化合作,透過仲裁保全程序為兩地跨境商事糾紛中的“執行難”搭建有力前置救濟制度,從而促進仲裁發展。
適時採取保全措施,是仲裁裁決能得到執行重要前提。仲裁程序當事人若及時採取財產(房產、銀行賬戶或公司股權等)、證據、行為的保全,則能確保仲裁裁決之可執行性及避免產生難以彌補損失。
根據“保全安排”規定,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法規而向澳門仲裁機構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內地仲裁機構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亦可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申請保全。
內地採“機構仲裁”
她表示,雖然“臨時仲裁”在國際上乃至香港和澳門的仲裁領域中均是被廣泛認可的重要制度,但提醒當事人注意該“保全安排”目前並不適用於臨時仲裁,其中一個原因是現行內地的仲裁制度主要適用“機構仲裁”。然而,近年內地仲裁法正進行討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已將“臨時仲裁”納入其中,循與國際接軌方向發展。
在實務上,若當事人擬在內地法院申請仲裁前保全,就需要於三十日內向採取保全措施的內地人民法院提交該仲裁機構受理證明函,否則根據該“保全安排”的規定內地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該“保全安排”標誌着兩地仲裁裁決可執行性有效保障,是兩地民商司法協助及區域合作重要舉措,並有很高實踐意義。仲裁當事人可以依據該“保全安排”的規定在內地或澳門申請保全對方在內地或澳門資產。換言之,即使是最終尋求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當事人亦可以選擇使用澳門仲裁服務,這對於提高澳門仲裁使用率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