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摩規範
當局鼓勵老舊電單車的車主更換電摩,提供三千五百元補助,目的是改善空污,同時推動普及電動車。推動使用電動車輛,首先要法例配合。否則一旦引起爭拗,將無法可依,無論對使用者或執法者皆沒有好處。
目前的《道路交通法》及相關法規已沿用了近十五年,不少條文已與時代脫節。當中即沒有明確規範電動車的條文。例如,車輛規格法例是以汽缸容積來分類,但對應於電動車時又如何判定屬哪一規格?根據電動車的標準,其時速又如何規範?
以當局今次推動普及的電摩爲例,內地亦有明確規範,分爲輕便和一般兩款。以其電動機的功率、車重等來劃分。輕便電摩時速不可大於五十公里,且不可載人。這與本澳目前的輕型電單車相若。一般電摩則與重型電單車相同。
內地還有一款電動自行車,外觀與輕型電摩差不多,被列作非機動車輛。本澳街頭也曾有人踩過經改裝的自行車(單車),安裝了電動機,原意是在上斜路時幫助踩單車者。但由於使用電動機時車速較快,容易發生意外,本地應在禁止之列。至於內地則限制時速在廿五公里內,且有電子車速鎖。當然,不少人會解鎖提升車速造成安全隱患而惹起爭議,又另當別論。將來修法亦應納入考慮規範。
秦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