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報案須攜律師
警聯外籍澳門居民釋誤會
【本報消息】治安警察局就有媒體報道指一名外籍本澳居民遭侮辱後向該局求助一事昨日回應指出,已再次就事件向事主解釋私罪案件的報案及處理流程,事主表示理解,並對警方的跟進處理感到滿意。
本月十五日上午,治安警察局接獲一宗糾紛事件,派警員接觸事主,有人聲稱因言語不通與另一名男子口角,並聽到對方用粗言指罵自己,感到被侮辱,因此報案求助。
警員到場後只接觸到報案事主,有關男子已離開。
在警區內,警員經了解事件後向事主解釋,根據《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告訴及控訴)及《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十九條(非經自訴不得進行之刑事程序中之正當性),侮辱罪屬於私罪。治安警察局在開立私罪案件後,會跟進調查並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日後自訴人仍須自行聘請律師向檢察院提出控訴。
然而,當日可能雙方因語言溝通不暢順,而事主又誤以為須帶同律師前來治安警察局才能立案。就事件,已再次邀請事主到治安警察局,再次向其解釋私罪案件的報案及處理流程,事主表示理解,並對警方的跟進處理感到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