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和監管公資企重要基礎框架
報吿:公資企制度逾八成認同
【本報消息】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昨公佈《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當中對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表示同意的意見均逾八成,普遍意見認同有關制度為規範和監管公共資本企業提供重要的基礎性框架。
清晰界定監管範圍
在去年十月二十日進行為期六十日的諮詢期間,公監辦舉辦兩場公眾諮詢會及三場專場諮詢會,共三百一十九人次參加,四十二人發言。
經過統計,是次諮詢透過不同渠道共收到九十六份總計七百三十五條意見,當中涉及諮詢文本意見表範圍內的意見共五百九十六條,涉及諮詢文本意見表範圍以外的意見則有一百三十九條。
對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六十四條意見中“同意”意見有五十二條,佔百分之八十一點二,“未能判斷”意見有一條,“其他”意見有十一條。主要意見包括認為立法能提升監管機關在整體監管工作的效率,更能達到確保公帑的合理使用、使用效益、以及公共資產的保值及增值的整體目標;建議未來清晰界定該法律的監管範圍等。
明確出資承擔職責
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目的共十九條意見,“同意”意見有十六條,佔百分之八十四點二“不同意”意見有一條,“其他”意見有兩條。主要意見包括有必要在法律加入有關公共資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引入其他股東的目的和機制,以及公共資本退場的決策原則和程序等條文,以增加此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建議明確出資人如何對企業的設立目的、業務範圍、經營模式、經營區域、人事任免、公司存續等承擔職責。
適用範圍共三十二條意見,“同意”意見佔十條,佔百分之三十一點二,“未能判斷”意見有五條,“其他”意見有十七條。主要意見包括對於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持有不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的適用性,還須作出更細致的區分;建議擴大納入法律適用範圍的企業類型(包括公共資本企業的子孫公司),又或因應不同出資份額的非澳門特區控股的公共資本企業制訂不同程度的適用範圍等。
界定重大營運事項
公共資本企業的機關權限方面,大部分意見同意對於透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賦予股東會對企業重事項作出決策的權限及有關權限內容。
大部分意見同意“重大營運事項”的界定,個別不同意的意見認為“重大營運事項”應由風控部門主管來建議,再由監事會確認;建議明確由法律或法規規定“重大營運事項”,尤其當中涉及的金額、權限,以及是否考慮公開及何時公開/披露“重大營運事項”的信息。
機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方面,普遍意見同意透過《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成員的選任條件及方式;亦有意見對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相關專業能力及出任資格、須否全職擔任職務、選任程序等內容表達建議及關注。
引公資企績效評核
大部分意見同意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中引入公共資本企業績效評核制度;大部分意見同意由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控股的公共資本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及運作的情況接受評核。
大部分意見同意由主管部門負責制訂企業運營績效評核制度,並由其代表出資人擔任負責評核的主體;個別不同意的意見認為,為反映評核主體的獨立性,建議由監事會負責擔任;另有個別意見建議維持以分散監督形式,即由相關施政範疇的司長作為監督實體,以及由其代表出資人擔任評核主體。
公監辦總結指,就諮詢文本內容提出的意見,公監辦在各個諮詢場合已基本作出 了相應的回應及解釋,對於諮詢文本內容以外的意見和建議,公監辦將作綜合分析,並會在後續的立法工作過程中予以關注及考慮。
公監辦將結合諮詢文本提出的方向及諮詢期間所收到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按照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建立一套具可操作性,且得到社會各界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的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