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審信託法關注債權人保障
冀釋合同遺囑形式執行各異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續審《信託法》法案。會後,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經三次會議已完成首輪的細則性審議,下階段整理問題清單予政府,視乎政府以書面回應再決定需否邀請政府代表列席下次會議。
《信託法》法案建議信託設立須以合同或遺囑的形式。陳澤武稱,由於遺囑多數為單方面行為,與合同是雙方或三方協議不一樣。希望政府解釋清楚區別,合同、遺囑的形式對信託日後執行有何不同?
法院裁定解任成疑
陳澤武表示,該法案在多處提到以設立信託合同的內容為主,意味法案尊重合同內容。委員會關注到部分條文則沒有提到這一點,例如法案建議受託人的解任應委託人或受益人的請求由法院裁定。委員會關注是否合同寫清楚都“無用”?必須以法庭裁定為主?希望政府解釋理據,有關做法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此外,委員會亦關注到債權人的保障。陳澤武稱,若該法生效後,固有的債權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能否在信託財產或資產內得到補償?該法的立法目的、權利和義務等大方向是清晰,但不少條款只有簡單表述,不清楚日後如何具體操作,需要請政府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