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諮委倡加強宣傳釋商戶疑慮
消委會:消保法生效暫未接投訴
【本報消息】中區社諮會昨日舉行平常會議,消費者委員會代表向委員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委員指出“消保法”實施數天以來,不少居民存疑,建議消委會應繼續廣泛加強宣傳,並將有關定義及適用範圍再細致闡述及透過圖文包展示。消委會表示“消保法”生效後,暫未接獲相關投訴及糾紛。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在沙梨頭街巿巿政綜合大樓九樓禮堂舉行,社諮會召集人戴祖義,副召集人羅萍、李仲言主持,消委會執委會主席黃翰寧、全職委員梁碧珊,投訴諮詢組職務主管歐永棠,宣傳教育組職務主管李詠琪出席介紹“消保法”。
“消保法”今年元旦實施,旨在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公正及平等、提高營商行為透明度,保障消費者合法利益及打擊不正當營商行為。昨日會議議程前發言時,委員黃成彬引述不同行業經營者表示不知道要作出何種措施配合“消保法”,同時擔心“消保法”會成為某些別有用心消費者的退換貨藉口。建議有關部門可向商戶宣傳“消保法”對商戶的保障程度和實施必要性,提高商戶識法守法意識,並釋除疑慮。同時建議在有關官網就常見問題和典型案例設解說。
攤販難提供收據
委員胡杏珊建議有關方面加強宣導,尤其可利用圖文包展示相關內容。對於經營者按消費者要求提供的收據,當中須填寫資料過於繁瑣,或對年長經營者等造成負擔;有鮮魚攤販表示,雙手長期濕水,難以填寫收據,希望當局考慮在派員到各區協助處理。
會後,李仲言及委員區穎晞、胡杏珊向傳媒引述會議內容,提到若外地供應商或參展商在澳出售貨品出現爭議,應如何處理?消委會代表稱,現時與境外有合作機制,會將個案轉介到當地,再由當地部門處理;新“消保法”規定收據或發票需要具體列明產品名稱,消委會代表指,該規定是執行必要性,若出現糾紛可更好解決。消委會代表稱,無需在場所內各個產品上標明“澳門元”,只需在收銀處等當眼位置標明以“澳門元”計算即可。